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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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暂行规定42号 (3月1日)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良好形象,保障本行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在职人员。第三条 禁止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用白酒、葡萄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酒后驾车。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在工作日午间适量饮酒:1、总行机关参与接待外县(市)兄弟单位领导的人员;2、总行机关参与接待上级领导的人员。3、支行(营业部)有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饮酒作陪,并经总行批准的人员。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处理:1、对第一次违反

2、本规定第三条的单位和个人,扣除单位或部门全部员工年终十分之一效益工资,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2、对一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单位和个人,除每次扣除单位或部门全部员工年终十分之一效益工资外,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3、屡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部门,对负责人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行政处分。4、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第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实施下列监督管理:1、本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职能部门、支行(营业部)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2、总行监察室负责不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组织明察暗访。3、监督举报电话:8 第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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