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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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控制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占的比例,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桂卫医201114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第二条 医院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医院招标购进的药品(医院特批的除外)。第三条 成立中医院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小组,定期调查分析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我院抗菌药物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的技术咨询和指

2、导。第四条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分级管理原则,提出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审批管理:(一)一般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使用或以上抗菌药物治疗。三代头孢菌素以上的抗菌药物、药品价格较高、不良反应明显、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应该经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上的医师同意后方能使用。(二)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相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

3、需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医院规定加以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经科主任签字后才能使用。紧急情况下可越权使用,但处方量仅限1天。(三)门、急诊抗菌药物每张处方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如有明显的组织器官感染现象,在抗菌药物使用前,应先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待结果报告后,及时调整使用抗菌药物。第四条 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各临床科室必须制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发生的关键。(一)抗菌药物的选择应用1初步诊断或确定为细菌性感染者是抗菌药物的应用指征。2为了获得准确的病原学诊断,力争在应用抗菌药物之前,尽早采集相应的临

4、床标本 (血、脓、痰、尿、脑脊液、咽拭子等)立即送至微生物实验室进行涂片镜检、细菌培养鉴定,迅速明确致病原。为了提高检出的阳性率,排除操作污染因素,可连续多次采样送检。3送检培养查找病原体的同时要常规进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尽量选用敏感、窄谱的抗菌药物,以防发生微生态失调及二重感染。必要时还应进行M1C的测定,量化药敏试验结果,为临床选择抗菌药物提供依据。4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为细菌性感染,其次是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对于单纯性病毒感染及发热原因不明者(除高度怀疑上述病原体感染),一般不宜应用抗菌药物治疗。5在尚未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情况下,可根据临

5、床表现和标本涂片镜检,预测病原体种类,进行经验治疗。待结果报告后,选择敏感抗菌药物调整用药,经充分应用后(一般在急性感染时试用3d),如未见效再考虑更换药物。6不宜盲目选用新抗菌药物。选用效力相当的抗菌药物时应首选价廉药。7抗菌药物预防使用必须充分权衡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药物预防效果、耐药性产生不良反应等因素。(二)给药方法1当感染部位明确时,应根据药物的药动学性质,选用在感染部位能达到足够浓度的抗菌药物,可通过监测血药浓度,计算药代动力学参数,设计给药剂量和给药间隔等,使血液和体液内的药物浓度达到或超过最低抑菌浓度。2综合患者的机体免疫功能状态和生理病理状况等因素给药,在选药时应充分考虑到

6、药物的不良反应如肝、肾损害,过敏反应。3应用氨基糖苷类抗菌药过程中,患者肾功能不全,变化迅速者或用药疗程较长(7d)者,常需定期监测抗菌药物浓度以调整给药方案。4在治疗轻、中度感染时,可选用致病菌对其敏感、易吸收的抗菌药物口服或肌注,治疗较重感染时则宜采用静脉给药。(三)预防用药1外科手术预防用药(1)清洁无污染或轻污染伤口,估计感染率低于5%者,除患者机体抵抗力差如免疫功能低下、高龄等情况,一般不必预防用药;(2)对于手术时间过长、术中组织损伤严重、术后可能高发感染的手术,如结肠手术等应采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3)应选用毒性小、针对产生感染的致病菌、在手术部位能达到足够浓度的抗菌药物;(4)

7、在术前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一般根据术后体温、血象及切口情况决定术后停药时间;(5)在无菌条件下作胸、腹、脑脊髓膜、心包、关节等浆膜腔穿刺时,不应常规应用抗菌药物预防。2内科预防用药为预防风湿热复发、新生儿眼炎、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发生以及与SARS、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氏杆菌病、百日咳、霍乱等传染病密切接触的易感人群,应预防应用抗菌药物。(四)联合使用抗菌药物1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1)致病原未明的严重感染;(2)己应用或考虑应用单一抗菌药物难以控制的感染;(3)混合感染或感染范围广可能存在2种以上的病原菌感染;(4)机体深部感染或抗菌药物不易渗透部位的感染,如心内膜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8、;(5)慢性迁延性感染,病程较长,病灶难以清除、长期抗菌药物治疗,细菌可能产生耐药者。2联合应用抗菌药物原则(1)一般情况采用体外试验具有相加或协同效应的两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2)联用药物中至少有一种对致病菌有相当活性,另一种也不宜为致病菌对其高度耐药者; (3)如果两种药物联合可达到疗效,则无必要三联、四联,有增加不良反应的可能;(4)同类药物不宜合用,特别应避免联用毒性相同的药物;(5)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联合用药时应避免药物之间的理、化、药效学配伍禁忌。第五条 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内科一病区和内科二病区不超过50%,

9、外科一病区和外科二病区不超过70%,妇产科不超过50%,脊柱外科不超过40%,儿科不超过80%,五官肛肠科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第六条 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每月由医务科、质控科、信息科、药剂科、财务科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

10、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第七条 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和科室与医疗质量考核挂钩;对抗菌药物应用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理比例较高的医务人员,必要时进行个别诫勉谈话,适时院内通报。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问题严重的科室和个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有关医师对评价结果有异义的,可申请复议。进行复议时须抽取该医师近3个月的全部病历进行检查。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按本院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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