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辅助用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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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辅助用药管理办法(20141113)(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临床辅助用药的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做到因病施治,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防止临床辅助治疗性药品的过度使用,现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辅助治疗性药品的定义:辅助治疗性药品:是指一类有助于疾病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在治疗中适当补充人体必需物质,降低主治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免疫力,改善患者生存质量,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消化肝胆类及心脑血管类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包括肠外营养类药,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传统大输液如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

2、射液、复方乳酸钠注射液、20%甘露醇注射液除外),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类药,活血化瘀类药,营养神经类药,免疫调节类药(含中药补益剂)等。辅助治疗性药品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确定(辅助治疗性药品目录(讨论稿)见附件1),目前暂将注射剂型纳入管理目录,并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由医院临床用药督导小组承担临床辅助用药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1、制定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2、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相关知识培训;3、对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4、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5、定期公布全院辅助治疗性药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临床医师辅助用药的合理性

3、专项点评结果进行通报;6、根据专项点评结果提出对科室及个人的处罚决定。三、临床辅助治疗性药品使用的基本原则:1、临床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等使用。2、原则上不得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确因临床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参照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办法执行。3、临床用药中应遵循药物成本与疗效比最优的原则。4、临床确需使用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药理作用相同或功能主治相似的辅助治疗性药品,使用过程中无明确依据不得随意更换。5、临床对择期手术患者用药时,如无明确循证医学依据,不得使用目录内的辅助治疗性药品。6、木糖醇注射液仅限于糖尿病患者使用,但胰岛素诱发的低血糖症禁用。四、管理措施

4、:1、医院采购使用的辅助治疗性药品必须是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挂网的基本医保目录、新农合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品规,辅助治疗性药品不得临时申购。2、医务部、质控办、药学部、门诊办等部门定期开展对辅助治疗性药品使用处方(或医嘱)的合理性进行点评,参照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执行。3、对临床辅助用药进行总量控制,制定各临床科室辅助治疗性药品量化考核指标(临床科室(或病区)辅助治疗性药品量化考核指标(讨论稿)见附件2),并纳入到医疗质量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考核结果同临床科室(或病区)绩效挂钩。4、每月对药品使用金额进行排名公示,对连

5、续3个月使用金额排名进入非抗菌药物类前5名的辅助治疗性药品限量采购(上季度月均采购量的50%);对连续2个季度使用金额排名进入非抗菌药物类前5名的辅助治疗性药品,上报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给予其暂停使用或终止采购的处理。5、由于目前我国中药注射剂存在制剂工艺参差不齐、药品质量标准不高、功能主治表述不够规范、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等问题,医院现暂停中药注射剂的新药引进,并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药物警戒,对于质量不稳定、不良反应事件频发、临床用药督导小组进行处方(医嘱)点评时认为存在过度使用的,上报医院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给予其暂停使用或终止采购的处理。6、本管理办法现以住院用药为监管重点,必要时,将门诊用药纳入监控范围。7、本管理办法经医院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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