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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上市的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 、因服用药品引起死亡的。 、因服用药品引起致癌、致畸的。 、因服用药品损害了重要的生命器官或威胁生命或丧失生活能力的。 、因服用药品引起身体损害而导致住院治疗的。 、因服用药品引起而延长住院治疗时间的。 3、院长为本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人,具体负责收集、整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 4、凡经本院使用的药品,如反映有不良反应情形出现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组织查实,经核实确认后,应立即停止药品的使用,就地封存,及时追回已售出的药品,并上报县药监局和县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5、对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积极者,本院在年终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6、对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经查实后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