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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集中采购整改方案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 354号)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 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利用基本药物电子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集约化,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
2、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三)实施范围。全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 市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代购。全区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 市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四)适用对象。参加区基本药物采购联合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二、组织机构(一)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出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
3、政策。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区发改委负责开展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补助经费,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居民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预拨1个核算周期的医保报销资金,定期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医保资金等;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监管和覆盖抽检,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区监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4、二)区卫生局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三)成立区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由区卫生局主管,办公地点设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人员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区卫生局安排24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药物采购日常事务工作。三、药品采购(一)采购方式。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在 市药交所网上公开采购。(二)药物选择。由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
5、药原则,在市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和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中选定采购产品。对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区卫生局对其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进行监督和控制。联合体可结合我区实际,组织成员单位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每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原则上每种药物采购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三)推荐配送单位。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在药交所公布的具有基
6、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会员名单中投票选择10家配送企业,建立药品委托配送关系。(四)采购价格。联合体以市药交所制定的采购参考价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在其采购参考价内组织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参考价。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物采购价格谈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五)签订购销合同。联合体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三方合同。购销合同中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进价购进基本药物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
7、定的价格政策销售。(六)规范采购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四、药品配送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及时供货。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纳入不良记录。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无论采取何种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确保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并提供伴随服务。五、货款结算(
8、一)严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二)设立采购专户。设立区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由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代管。区人社局、区居民医保中心从医保基金中向基层医疗机构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医保部门预付的采购资金及时注入联合体采购资金专户,具体预付办法由区人社局、区居民医保中心、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要将基本药物货款
9、及时存入联合体采购资金专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及时审核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六、配备使用(一)合理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加强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并支持基本药物制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即为各医疗机构统一的基本药物进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进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区其他各级各类
10、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进价购进基本药物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销售。七、监督管理(一)加强采购工作监管。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区卫生局要将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严格管理,并与资金补助挂钩,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根据 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由区食药监分局统一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同时对基本药物质量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公布。对列入药品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
11、,一律不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三)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区发改委要开展基本药物价格调查和监测,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四)加强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两次违规的,取消该企业交易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允许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对采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按规定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财或其他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其他本实施办法由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授权区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