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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急诊处方调配规程1.目的为确保药品调配无误,减少和防止用药差错,制定本规程。2.标准2.1 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调配人员必须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担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2.2 调配处方的程序一般为:接收处方信息及药品标签审方调配复核发药。在调配过程中应该坚持“四查十对”。2.2.1 审方。调配人员接收到患者的处方信息后,应先审核处方。处方审核的工作应由药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2.2.1.1 接收到处方信息后,调配应审核医师是否有处方权,遇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还应审查处方医师是否有相应处方权,同时审查处方书写、患者
2、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或门诊号、就诊科别、开方日期、临床诊断、医师签名、有否缴费。2.2.1.2 门诊处方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超过有效期的处方,应由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或更改处方日期并签字后,方可调配。2.2.1.3 每张门诊处方限开五种药品。品种数超过规定的,应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调配。2.2.1.4 严格执行药品的剂量规定。对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按下述规定重新计价、交费。处方一般不超过7天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药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用量。2.2.1.5
3、 调剂人员经审核后,认为处方存在超常规用量或其他用药不适宜的情况时,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当面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医嘱。调剂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请其重新开具处方。2.2.1.6 调剂人员无权更换处方药品,不可主观猜测,应于处方医师联系由医师写明、重新签字,核实无误,方可调配。2.2.1.7 调剂人员无权更换处方药品,不得自行修改处方。2.2.2 调配。调配药品应准确、迅速,调配药品时必须按照调配顺序和操作规程操作。2.2.2.1 调配程序:检查药品标签与医嘱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是否一致按处方信息顺序调配将药品标签贴药品外包装上自行核对调配人
4、员在系统确认签字、盖章。2.2.2.2 尽可能保存药品内包装或使用厂家的原容器包装,无内包装的裸露药品应使用药匙分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对于必须转移到其他容器中再分装的药品,应使用专用器具,小心操作以避免污染。分装容器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分装后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2.2.2.3 应检查处方信息、药品标签上的药品名称和药品外包装上的药品名称是否一一对应,如有不符,必须经核实后,确认为同一药品,方可调配。2.2.2.4 内服、外用药品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药袋分开包装,并注明用法。2.2.2.5 已拆外包装但未发出的剩余药品,应与整包装药品分开存放,并
5、注明批号/有效期。2.2.2.6 应检查药品是否变质,若有变色、风化、潮解、破碎等情况,不得调配。2.2.2.7 在保证药品外观质量和有效期的前提下,应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调配。2.2.2.8 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批号、有效期时,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调换为同一批号/效期药品。对于无法调换的应向患者明确说明,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调配,并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清楚,在发药时再次提醒患者。若患者不同意,需按协商的剂量重新计价后再行调配。2.2.2.9 调配完毕后将药品包装,药品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取药日期。再次检查处方信息中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在系
6、统确认配药签名。2.2.2.10 毒麻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2.2.3 审核。复核是调配药品的重要环节,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未经复核的药品和处方上无审核人、调配人签字的药品不得发出。2.2.3.1 应仔细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是否与处方一致;核对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和超剂量用药。对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童、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剂量,应特别仔细核对。2.2.3.2 复核有无多配、错配、漏配,对易发生调配差错的药品应特别仔细地核对。2.2.3.3 复核药品外观质量、批号/效期,特别注意核对某些药品的特殊用法、用量。2.2
7、.3.4 复核合格后,在系统和处方上分别签字、盖章,无第二人核对时,调配人应自行复核并再签字。2.2.4 发药。2.2.4.1 发药时要核对患者姓名、诊疗卡号、性别、年龄、发票金额,警惕发生重名现象。2.2.4.2 发药时须向患者说明一下几点:2.2.4.2.1 药品名称;2.2.4.2.2 药品用途;2.2.4.2.3 药品用法,包括每次用量、用药间隔、用药疗程;2.2.4.2.4 注意事项,包括用药后可能引起的反应、药物与食物的相互作用、药品储存方法;2.2.4.2.5 询问患者是否还有疑问。2.2.4.2.6 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并耐心回答患者的询问。2.2.4.3 发药后发药人员应在处方上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2.3 普通处方按先后顺序调配,急诊处方优先调配。2.4 调配后的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管。2.5 本院门、急诊药房不接受口头医嘱及电话医嘱。2.6 本院不接受患者自备针剂在本院注射,包括虽在本院开具但曾被患者带离本院的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