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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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计划人群死因监测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辖区内所有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6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参考!【2016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计划1】我院按照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规范要求,死因信息登记和网络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我镇的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我镇的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上报工作,以及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手册的规定,结核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报告工作计划:一

2、、 基本工作(一)建立死因信息监测网络上报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二)制定死因信息监测方案,设立监测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网络直报系统,按照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四)按照工作规范,结合绩效考核进行督导检查。二、指标措施(一)机构队伍建设,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技术队伍。(二)开通死因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及时、准确报告死亡信息,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三)做好死因信息的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四)健康教育,利用有关慢性病的宣传日,如爱牙日、高血压防治日、精神卫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编印宣传资料,并以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死因监测的重要性。启发群众积极

3、参加的必要性。从而达到引起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参与,群众积极配合的目的。【2016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计划2】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工作程序(一)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该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联并加盖医院公章,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告知死者家属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户口

4、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盖有医院的公章,否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二)对于在医院外或外地死亡的居民和死亡的流动人口,也需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应由死者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开具证明,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者家属带社区证明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存。在医院外死亡的其他远城区的居民,由村防保员填写死亡登记本,报乡镇医务人员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5、(推断)书的一、二、 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2.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死亡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出具证明,同时户口所在地社区也要出具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上述两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3.流动人口的死亡需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丧葬事宜。由其务工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开具证明

6、,死者亲属或代办人持死者身份证明及社区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必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四)死者家属需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背面签字;如有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第三条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二、工作职责(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2.组织和指导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3.组

7、织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死因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交换;并协调与公安部门有关资料的交换工作。4.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输机和及时上报。5.对全市死因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开展漏报调查,以及数据汇总、统计、分析。6.对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方法,以及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死因统计工作的质量。(二)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2.对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对项目

8、不全的要进行询问、调查,以达到相关质量要求。3.定期与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漏工作,并进行调查。同时,做好本辖区人口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5.定期对辖区内的临床、防保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6.每季度对辖区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填写质量和报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负责辖区内的死亡信息收集,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2.对辖区内死亡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3.将辖区内的死亡资料定期上报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质量控制。(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死因监测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2.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存根)和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保存与管理。3.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和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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