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医学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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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医学应急预案根据2003年5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200461号关于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预案及京卫医字199656号关于北京市应对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提高我院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能力,保证院内医学救治工作的畅通,特制订本工作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院接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遇突发事件,医院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及相关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组成,院长、业务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第四条:应急指挥部(暂时在医务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组织抢救、协调、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五条: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团结协作的原则。第六条:应对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的职责。医务处:组织协调配备医疗技术与人力,筹备必要的抢救设施。护理部:组织协调配备护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筹备必要的物品,感染办:指导

3、做好卫生职业防护工作,监督传染病源的消毒隔离工作。感染科:组织流行病学的调查,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工作。急诊科:负责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工作(详见EMSS方案)。药学部:负责相关药品的紧急采购,必要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医学工程处:负责医疗设备和器械的供应保障和维护。总务处:负责相关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第七条: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医务人员,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落实国家政策,给予适应的补助和保健津贴。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八条:突发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总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作用,由院长、书记总负总责,各位副院长具体负责所分工部门工

4、作,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感染办、感染科共同组织协调。组成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中心。二、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遇突发事件由医务处和感染科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变化规律,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三、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医务处和感染科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畅通,准确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时。四、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专业及其任务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派遣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参与救治工作,并规定任务,确保对突发事件的有效监测和救治。五、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轻重、范围及危害程度采取应急处理方式,动用应急力量,实

5、施不同的应急措施。六、 突发事件的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现场控制方案以及物资储备,并建立合理的物资调度制度,做到有备无患。七、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医院应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如:气管插管、呼吸机的使用、心肺复苏等。有医务处制定培训计划,急诊科、麻醉科、ICU协助做好培训和考核工作。a)报告制度第九条:医院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医务处(总值班)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 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3 发生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职业病中毒;4 发

6、生3人以上的车祸、群伤;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必须在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科室主任或二线医师,10分钟内由专业科室主任或二线医师口头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随之写出书面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立即上报主管院长及卫生局医政处。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十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对隐瞒不报、缓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医务处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调研、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启动院内医疗救治网。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十二条:面对突发事件,医务处应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判定类型,提出应急预案的建议。第十三条:为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

7、的技术调查,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指挥部应立即发挥作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组织培训、布置任务、按职责要求立即到达岗位,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发挥相互配合协作精神。第十五条:遇有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车辆、医疗器械、药品等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后勤保障。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实施紧急调配人员、物资等项工作。第十七条:对突发事件致病就诊病人必须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相关医学资料做好保管工作。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转诊前做好协调联系的准备工作,按规定将病人及病历资料复印件转送到接诊的医院。第十八条:疑似传染病疫情,应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采取医学观察,同时劝导病人予以配合。第十九条:对于传染病疫情,为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措施,拒不配合者,应报公安机关协助执行。b)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缓报、漏报者,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构成严重感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不予以配合,拒绝接诊病人,不服从指挥调度,造成传染病传播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突发事件中,对职能部门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者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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