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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异体多元行政问责制的价值理念及其建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 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中实行的是同体问责制,同体问责主体设置单一、缺乏制衡,存在着问责范围窄、问责力度弱、问责效用差等缺陷。异体多元行政问责的价值理念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和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反映。构建以共产党为核心、人大为中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舆论媒体和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问责体系是多元问责价值理念的现实要求。要实现由同体问责向多元主体问责的转变,就必须实现体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着力培植多元问责土壤,培养公民问责意识,完善多元主体问责机制,形成多元主体问责网络,确保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 行政问责
2、制; 异体多元; 执政理念 自从行政问责制提出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条例、法规、规定、办法,通过行政问责追究了某些官员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整肃了官场之风,对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就总体而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与实施还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和阻力,其中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行政问责主体的同体单一化是其重要原因之一,而行政问责主体从同体单一向异体多元的转化是行政问责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着重阐述异体多元行政问责制的价值理念及其构建问题。 一、 从同体单一向异体多元问责制转变的必然 同体单一问责是指在行政问责制的体系设计中,问责的主体是行政
3、系统内的机关和相关人员,问责只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与非行政的外部机关、团体、组织无关或关系不大。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中实行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单一问责,主要有纵向问责、横向问责和专门机关问责等类型。纵向问责主要指本部门内上级对下级的问责;横向问责主要指本部门内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问责;专门机关问责是指系统内特设的行政监督机构进行问责,其相同之处都是问责主体单一。 行政问责制作为学术语境专用话语是一个舶来品。2003年“非典”之后,对它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方面有了较大的进展,并且在行政权力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看到,同体问责是一种主体单一的问责方式,问责方式主要是行政系统
4、内的上级机构或领导 对下一级或同一部门内相关机构对责任的追究。同体问责有直接性、低成本、好操作、可控制的特点,它是现行行政问责体系中一种较为常见的问责形式。但是,同体问责的缺陷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问责体制不科学。同体问责的主体设置比较单一,缺乏制衡。它主要是行政系统内的问责,对体系中更高一层行政权力往往缺乏有效问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把手”的权力监督与制约问题同体问责无法有效的解决。单一问责主体设置还取决于政府官员的素质,特别是处于主要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行政问责的效果。个人的责任心强,敢于和善于承担责任,就会更多地将个人行为置于问责框架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相反,就
5、会凌驾于组织、制度之上,将责任视为儿戏,同体问责约束力就弱。依靠个人修养的制度设计很容易造成官员行为的出轨。二是问责范围较窄。同体问责易形成问责的内容狭窄,很多官员把问责的范围仅仅锁定在举报、重大事故、媒体曝光,或者上级指定查处的人或事上,导致问责消极被动,使得行政问责难以常态化,问责成了一种无奈的应付行为。加之,很多官员对行政问责的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认为问责只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或有重大违法乱纪事件发生时才适用的,而属于日常行政职责范围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影响小的事件往往被问责所忽视,以至于造成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官,“大错不犯、无所事事”的昏官则无法被问责的现象。三是问责力度
6、较弱。首先,同一行政系统内部的纵向同体,导致下级只看重上级关注的问题与领域,甚至存在着为了投其所好或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有意规避和推卸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弱化了问责力度。同一行政系统内上级对下级问责还容易把个人感情掺杂在问责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重就轻、有意袒护和息事宁人的现象,上一级的问责主体常常成为下级的保护伞和庇护神。其次,同一行政系统内横向存在的不同部门,由于同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中,都是对同一个行政首长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复杂、利益紧密相关,造成问责中领导的意志和部门之间的利害关系影响很大、考虑过多,使问责力度大打折扣。最后,同一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问责机构,相对来说职责
7、与任务更加明确,能够解决某些问责主体缺位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问责机构还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机构,行政隶属于本部门领导,其问责的独立性仍然要受到本系统领导的左右,受到部门内部各种力量的制约,使问责阻力较大,问责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四是问责效用难以发挥。问责的效用在于能够使公务员的失责行为得以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达到警戒预防的作用。惩罚只是手段,使责任得以切实履行才是目的,而同体问责却使问责效用难以全面发挥。由于本系统、本部门内的同体问责缺乏透明性,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会使行政官员在承担责任时避重就轻,以引咎辞职、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使问责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失责行为难以界定,责任的真正承担者难以惩罚,惩罚的措施也难以达到警戒的目的。五是问责缺乏程序性制度设计。在同体行政问责制中,往往由权力大的人来确定和追究权力小的人的责任,实际运作的结果是权力小的人,责任越大;权力大的人,责任越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同体问责主体对问责的启动、内容、方式、结果、效能的规定实际上不清楚。如果存在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问责的启动是根据原则、按程序来进行的,就能避免了强者对责任的推卸与规避,对作为弱者的被问责方权力的保护也就有了依据。1目前同体单一问责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实效不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程序性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