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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公布执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院麻醉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保管管理 1、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2、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检查有效期,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确保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4、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本、专柜双人双锁;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与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
3、相符。 5、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6、专人定期检查各临床科室小药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质量、有效期、数量。7、药库人员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及时更换印鉴卡。严格执行注射剂“计划制”和其他剂型“备案制”的采购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领用管理 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
4、管院长审核后定量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 各科室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
5、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办公室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网上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二)、医生的处方权管理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
6、统一由医务处管理。(三)、医生的诊疗管理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给患者注射,并带回空安瓿和残留液,24小时内交还药剂科。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者的身份证明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医师应在相应的门诊病历中留存
7、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4个月,医生应要求患者复诊,确定需要继续使用的,方可开具处方;以后每4个月患者必须复诊一次。 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四)、处方限量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别说明: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
8、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五)门诊药房的配方管理: 药剂人员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电脑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再交于发药人员;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发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 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
9、、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第二类精神药品在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六)、住院药房的配方管理 药剂人员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电脑无误后,方
10、可进行调配。 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 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来取药护士,并要求护士在处方上签收。 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要回收空安瓿并登记。 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每日摆药时,不设专门登记;但用于出院带药时要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
11、、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科室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许重复使用,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科室要具体说明剩余原因)。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管理 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登记制度;住院药房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严格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 门诊患者所配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护士按医嘱注射完后,立即将空安瓿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销毁并登记。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1、药库、各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存放,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2
12、、病区小药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保管并做好交接班记录。3、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外借。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每天清点, 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汇报,并向院办公室及公安部门报案。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凡医院目前没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遵照我院的新药引进办法。同意引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药及时向市卫生局和药监局备案,并按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使用。 X xxxxx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