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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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业务院长负责,同时也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医院建立由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第三条 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贮存第四条 药剂科应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每批采购计划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批。申报次年我院全年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制订申购计划、业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第五条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第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

3、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入库验收专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第七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业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八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并有专用标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

4、物、批号相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在药品库中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第三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和和处方管理第九条 药房、麻醉科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制定,不得超过。周转柜应当每日结算,专册登记,专人保管备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

5、丘北县卫生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由医务科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根据卫生部规定格式设计。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浅红色左上角有“麻”标识的专用处方。医师开具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同时开具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存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底红字有“精二”标识的专用处方。第十二条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根据病情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材料为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患者或

6、者代办人应携带专用病历及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规范,并在病历中据实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以及直系亲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四条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单张处方限量:(一)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二)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7、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至少保存两年.(四)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定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准由患者自行带至院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院外使用的

8、非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医务科批准,确保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六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并有义务将开具违规处方的医师向医务科报告。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三年。第十八条 药剂科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建立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第四章 麻醉药品、

9、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医务科、药剂科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并报院办办公室备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在药剂科主任监督下,做好移交工作。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柜应保证消防安全,做到防火、防虫、防雨、防盗,有监控设施,设立报警装置。药房、麻醉科配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险柜。保管人员每工作日应定期巡查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对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报告药剂科和保卫科立即处理。第二十一条 药剂科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业务院长报告,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主任核实报业务院长审批后向卫生监督局提出申请,在卫生监督局派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上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四条 药房、麻醉科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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