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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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切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根据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承办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省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二、考核方式、内容和记分标准考核实行单件考核与综合考核。(-)单件考核。对承办全国和省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和会办件进行考核。1 .主办件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办理速度、答复

2、质量和办理结果,逐项记分。办理速度: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的,记2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答复质量:答复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20分;答复格式规范的,记6分;答复内容全面具体,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的,记4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分别扣减相应分数。办理结果: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A类),记50分;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记45分;作出说明解释的(C类),记40分;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而退回重办的,酌情记25分或以下分数。2 .会办件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办理速度和办理质量,逐项记分。办理速度:会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会办意见送

3、达主办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记4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办理质量:会办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45分;行文格式规范的,记5分;会办意见内容全面具体,文字精炼准确的,记1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分别扣减相应分数。3 .在对主办件、会办件逐件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计算承办单位平均分数。(二)综合考核。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承办单位平均分数的基础上增减相应分数或作出相应处理。L领导重视,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办理、亲自走访的,增记2分。2 .承办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具有一定连续性,承办工作机构网络健全的,增记15分。3 .适应承办工作新要求,建立和完善承办工作制度,承办工作

4、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增记15分。4 .每个承办单位平均满意率在90%以上,增记15分;达不到要求的,扣减15分。5 .按要求完成走访指标的,增记1至3分;达不到走访指标要求的,扣减1至3分。6 .解决重大或重要问题效果显著的,增记1分。7认真开展复查落实工作,对答复给予解决和基本解决或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予以兑现落实或妥善处理并重新作出答复的,增记1分;未开展复查或达不到复查要求的,扣减1分。8.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连续3次以上提出的同一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增记1分;因主观原因未解决的,扣减1分。9,拓宽承办渠道,创新承办方式,效果明显的,增记1至3分。10 .承

5、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会办任务合计在3049件、5069件和70件以上的,分别记1、2、3分。11 .积极宣传承办工作,为市级以上承办工作刊物提供稿件,被国家级采用的,每件记3至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件记1至2分。12 .对市政府当年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增记1至2分。13 .因主观原因,致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不满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度评比资格。三、考核、表扬(一)对承办工作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评估考核,按实际考核情况确定当年评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单位的分数标准。(二)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年度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

6、、市政协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评定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单位和承办工作先进个人。(三)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通报考核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较差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参考标准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参考标准一、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A类)(一)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当解决并且已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予以落实的,应当将解决的情况答复代表委员。(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客观条件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积极采取措施使问题得到部分解决的,应当将

7、部分解决的情况答复代表委员。(三)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B类)(-)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已列入五年发展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的,应当将相关规划、计划明确答复代表委员。(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需按程序报批才能解决并已经申报的,或正在协调解决,应当向代表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三、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解释(C类)(-)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受客观条件制约,确实无法解决,给予详细说明解释的。(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甚至相冲突,不能解决,给予详细说明解释的。(三)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说明调查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需吁请上级政府支持,给予详细说明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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