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84_ 建设机械公司章程(2012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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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1,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目,录,第一章,总,则.4,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第四章,股股,份.5股份发行.5股份增减和回购.6股份转让.6东.7,一般规定.7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关联交易.10股东大会.11一般规定.11年度股东大会.13临时股东大会.13股东大会的召集.14股东大会的通知.16股东大会提案.17股东大会的召开.18股东大会表决程序.20股东大会

2、决议.22董事、监事选举程序.23,第十一节第十二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4,董事和董事会.24董事.24独立董事.27董事会.312,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一节,第二节,附,董事会议事规则.33董事会秘书.3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38监事和监事会.38,第一节,监,事.38,监事会.39监事会议事规则.39,第八章,经,理.40,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42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42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42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3、配和审计.43财务会计制度.43利润分配.44内部审计.46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持续信息披露.47通知和公告.47,第一节第二节,通公,知.47告.48,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利益相关者.48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49合并或分立.49解散和清算.49修改章程.51则.513,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4、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6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全部为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SHAANXI CONSTRUCTION MACHINERY CO.,LTD.公司住所:西安市金花北路 418 号邮政编码:71003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5.6 万元。公司为

5、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程师。,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路面机械

6、为企业生产经营主导,致力于高新技术产4,品的开发,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拓宽市场领域,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本着锲而不舍、创造卓越的企业精神,在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使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回报。,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建筑机械;起重机械成,套装备;矿山机械成套装备;金属结构产品及相关配件;机动车辆(小轿车除外)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工机械与设备的生产;本企业自产成套装备安装、调试、维修;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维修;原辅材料、设备的购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7、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155.6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155.6 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152.8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9.34%;2、中国华融

8、资产管理公司:2,99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1.12%;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863.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0.23%;4、北京新建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32.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23%;,5、王,永:6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46%;,6、王志强:52 万股,占总股本的 0.36%。,第二十条,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55.6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4,155.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0%。,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5,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9、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10、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11、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6,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

12、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二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法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合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

13、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7,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14、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

15、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一条,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五以上时;(二)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时;(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8,第三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

16、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可以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17、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法定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8、,第四十八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9,管理。,第五十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9、,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第四

20、节,关联交易,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章程所称“关联人”其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中的定义相同。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其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的定义相同。,第五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21、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六条,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单项或者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相同标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对该项议案(提案)10,的表决权,且其持有(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第五十八条,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22、章程规定的程序。,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六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法定人数;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长提请其回避。由于上述原因关联董事回避后,导致董事会表决不足法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

23、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第六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第五章第一节,股东大会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

24、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九)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下同);(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四)修改公司章程;(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25、(十七)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十八)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提案;(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自身权利的处分。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除非另有说明,本章程所称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以下各条所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依照本

26、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提案。,第七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认真、负责地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2,(三)验证

27、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七十四条济利益。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股东额外的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股东大会安全保卫措施。,第二节,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十七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该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

28、原因并公告。,第七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议程:,(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第七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三节,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13,(四)董事会认

29、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本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

30、决的其他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款所列之外的事项,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八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前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3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称14,“提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以下称“提议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提议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十六条,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

32、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自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八十八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时,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八十九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

33、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九十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九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

34、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未指定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15,(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九十二条,提议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均未能到会主,持会议,且未指定董事主持时,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

35、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董事会收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会议通知时,提议股东、提议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书面通知董事会之后,可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第九十四条,董事会不足六人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节,股东大会的通

36、知,第九十五条知公司股东。第九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方式投票);(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八)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召集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

37、在股权登记日后的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第九十八条,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提案在指定网站上充分披露,同时还应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16,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九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第一百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38、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且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六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出新的提案。新的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七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

39、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案内容具体、完整;(二)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一百零四条,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新的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40、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17,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一百零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七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时,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41、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涉及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时,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

42、前取消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第七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登记,也可以采用传真、信函方式登记。,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一)法人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明;(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

43、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席。18,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不超过二人为限。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出具的

44、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时,应当明确地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第一百一十八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45、方。,第一百一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签到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第一百二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股东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法人单位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19,表人资格的证明、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

46、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投票权应当进行公证。,第一百二十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第一百二十四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口头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

47、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明确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合理的事由。,第八节,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48、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表决外,可以利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20,的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股东提供投票平台,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议案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一百三十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

49、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东利用网络系统投票时,应当遵守网络服务方的操作细则。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召集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服务方、召集人及其主要股东对

50、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三十四条,股东现场表决时,应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或,者交给监票人,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交)表决票时,视为该项表决无效,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第一百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第一百三十七条布现场表决结果。第一百三十八条,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现场表决票,并当场宣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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