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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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地植树造林积极性,提升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按照“稳定存量、突出增量、正向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不含青岛,以下简称各市)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由省级对各市补偿资金或者由各市向省级缴纳资金。第三条综合考虑全省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结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对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实施生态补偿。第四条

2、本办法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依据全省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确定;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依据全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落地上图数据确定,各项数据不得重复计算。第五条森林生态补偿标准:L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2 .森林蓄积量补偿。按森林蓄积量增长率进行考核,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于O.Ol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缴纳10万元。3 .

3、新造林补偿。对各市年度新造林,经省级复核造林上图成果后,按照实际面积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其中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第六条省级下达的森林蓄积量补偿、新造林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相关支出。对各市向省级缴纳的资金,由省级统筹支持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将各市上年度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统筹清算兑现各市上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第八条各市对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减当年度所有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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