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区扶贫开发资金资产收益项目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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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桥区扶贫开发资金资产收益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湘桥区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蔡丽斌乙方: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佃伟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以巩固提升贫困人口脱贫成果为目标,密切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建立健全资产收益长效机制,拓宽贫困户的增收致富渠道,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本着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持续化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资金来源甲方经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将全区可统筹扶贫开发资金.44元,

2、投入乙方参与投资潮州市市区智慧停车系统(步道部分)建设项目,乙方实际收费收入的10%作为项目投资收益结算后,按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和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的分配收益低于投入本金的10%,则由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补足。第二条资金使用甲方扶贫开发资金投入乙方运营资金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陆拾贰元肆角肆分整(.44元),供乙方用于潮州市市区智慧停车系统(步道部分)建设项目。投资期为5年。第三条收益分配乙方承诺甲方5年内(自项目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投资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次月20个工

3、作日内返回给甲方,由甲方根据湘桥区扶贫开发资金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以分红的形式量化到各带农街道(镇)每个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分红金额将按各户人口数进行计算并拨付各带农街道(镇),由各带农街道(镇)拨至各贫困户帐户,或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用于扶贫项目、村级公益设施和乡村振兴领域等;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可调整用于帮扶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致贫的家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乡村振兴领域等。合作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收回资金.44元。第四条责任与义务(一)乙方只能用于潮州市市区智慧停车系统(步道部分)建设项目,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提前偿还收益金

4、。(二)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投入资金清偿债务。(三)如乙方不再经营公司,乙方必须优先清偿甲方投入的全部资金。第五条出现下列事项,本协议终止(一)未按照本协议要求认真履行义务,致使另外一方的声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业执照、被撤销,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三)政策、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协议其他要求(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一份;如中途终止协议,需报区政府同意。本协议自项目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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