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54_ 敦煌种业公司章程(2012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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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修订),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2、,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8)92号文批准,由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安西县供销联合社、酒泉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共同发起设立,在甘肃省工商

3、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6200001050961。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9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12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0 年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8万股。公司于2012 年 5月 3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1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2011年末总股本203,546,4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2 股,共计转增

4、 244,255,68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47,802,080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章程中简称“公司”;英文名称:Gansu Dunhuang Seed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28号,邮政编码:,735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7,802,080.00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5、、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运,作,以高层次、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的农业综合开发,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管理、现代化经营,以科学、高效的管理,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使企业稳步而迅

6、速地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粮食、瓜类、蔬,菜、花卉、甜菜、油料、牧草、棉花等农作物种子引进、选育、繁殖、生产、加工、储藏;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农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棉花的收购、加工和储藏(限六个分支机构经营);果树、桑树种植;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瓜、菜、花卉、牧草等经济、农作物种籽、亲本资源材料及种子加工设备等、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等(国家限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投资管理及咨询。公司根据国内及国际市场形势、国内业务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以及业务的需要,经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可适

7、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3,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15412万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见附表:,发起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酒泉地 区现代 农业(控

8、股集团)有限责,69,435,349,45.05,以评估确认后的 1998.11.18净资产作价入股,任公司,敦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安西县供销联合社,39,854,41031,121,1007,010,810,25.8620.19%4.55,以评估确认后的 1998.11.18净资产作价入股以评估确认后的 1998.11.18净资产作价入股以评估确认后的 1998.11.18,净资产作价入股,酒泉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6,698,331,4.35,以评估确认后的 1998.11.18净资产作价入股,2001 年 11 月 9 日,经公司 200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9、司以 1:0.72 的比例缩减股本,并于 2002 年 2 月 4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缩减 股 本后,各家 发 起人 持 股比 例 保持 不 变,公 司股 本 总额 变 更为110,966,400.00 股,其中发起人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持 有 49,993,451.28 股;发 起 人 敦 煌 市 供 销 合 作 联 合 社 持 有28,695,175.20 股;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持有 22,407,192.00 股;安西县供销联合社持有 5,047,783.20 股;酒泉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持有 4,822,798.32股。4,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

1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126)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12 月 29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04 年 1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185,966,400.00 股,其中发起人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39,180,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7%;发起人敦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持有 22,488,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9%;发起人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持有 17,560,892 股,占股份总数的 9.44%;发起人安西县供销

11、联合社持有 3,956,083 股,占股份总数的 2.13%;发起人酒泉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持有 3,779,698 股,占股份总数的 2.03%;社会公众股为 99,00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53.2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447,802,080.00股,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

12、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5,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13、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

14、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15、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6,(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四种情形下的规定。第三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16、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17、月时间限制。,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18、,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9、;(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8,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20、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21、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

22、、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9,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四条

2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还应当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一)公司董事会应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从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

24、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二)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三)公司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人员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中高层高级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努力使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及信息披露水平有新的提高,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四)公司应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就今后不再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向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作出书面承诺,明确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关联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

25、的正常交易行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五)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财务负责人也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发现公司10,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等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26、占资产。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27、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1,;,(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8、;(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 8 人)(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

29、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交易所系统确认。,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30、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12,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31、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32、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13,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33、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34、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35、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14,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36、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37、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38、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15,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39、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40、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16,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41、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42、说明。,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

43、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公司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7,、,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44、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5、(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属于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的担保;18,(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

46、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

47、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48、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19,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

49、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提名时应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法人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要有法人单位提名该候选人的决议,并以正式文字提案盖章提交股东大会;个人股东联名提名的,联名提名人要在提案上签字盖章。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50、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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