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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報,1,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創 業 板(創 業 板)的 特 色,創 業 板 的 定 位,乃 為 相 比 起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有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 風 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創 業 板的 較 高 風 險 及 其 他 特 色 表 示 創 業 板 較 適 合 專 業 及 其 他 資 深 投 資 者。,由 於
2、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新 興 的 性 質 使 然,在 創 業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主 板 買 賣 之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波 動 風 險,而 且 無 法 保 證 在 創 業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會 有 高 流 通 量 的 市 場。,本報告(域 高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各 董 事 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此 負 全 部 責 任)乃 遵 照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證 券 上 市 規 則(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的 規 定 而 提 供 關 於 域 高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資 料。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3、查 詢 後,確認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1)本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且 無 誤 導 成 分;(2)本 報 告 並 無遺漏任何事實,致使本報告任何內容產生誤導;及(3)本報告內表達的一切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方作出,並 以 公 平 合 理 的 基 準 及 假 設 為 依 據。,二零一零年年報,2,3,4,8,10,17,22,24,25,26,27,28,29,60,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目錄,公 司 資 料.,主 席 報 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詳情.,董 事 會 報 告.,企業管治報告.,獨立核數師報告.,綜合全面收益表
4、.,綜合財務狀況表.,財 務 狀 況 表.,綜合權益變動表.,綜合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財 務 概 要.,二零一零年年報,3,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資料,董事執行董事鍾浩仁先生(主 席)繆家強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葉棣謙先生胡惠連先生李永倫先生合資格會計師鄧 煒 舜 先 生HKICPA,CPA公司秘書鄧 煒 舜 先 生HKICPA,CPA授權代表鍾浩仁先生繆家強先生審核委員會葉棣謙先生(主 席)李永倫先生胡惠連先生提名委員會鍾浩仁先生(主 席)胡惠連先生李永倫先生薪酬委員會李永倫先生(主 席)胡惠連先生鍾浩仁先生法規主任繆家強先生註冊辦事處Clifton House75 Fort Str
5、eetPO Box 1350Grand CaymanKY1-1108Cayman Islands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皇 后 大 道 中99號中環中心49樓490910室二零一零年年報,法律顧問有關香港法例李智聰律師事務所香港中環都 爹 利 街6號印 刷 行14樓有關開曼群島法例Appleby香港中環夏 愨 道12號美 國 銀 行 中 心8樓法規顧問豐盛融資有限公司香港德 輔 道 中135號華 懋 廣 場II期14樓A室核數師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希 慎 道33號利 園34樓主要往來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總處Appleby Trust(Cayman)Ltd.
6、Clifton House75 Fort StreetPO Box 1350Grand CaymanKY1-1108Cayman Islands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 后 大 道 東28號金 鐘 匯 中 心26樓網址.hk股份代號8340,4,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報告,業務回顧,於 二 零 零 九 年 經 歷 之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中,本 集 團 表 現 積 極 主 動,而 致 二 零 一 零 年 之 營 業 額 達8,860,000港 元,激 增28.97%。本 集 團 將 持 續 專 注 於 增 強 企 業 融 資 顧 問 之 業 務,以 提 高 該
7、 業 務 之 競 爭 力 及 盈 利 能 力。在 二 零一 零 年 的 財 政 年 度 初 期,儘 管 憂 慮 歐 洲,特 別 是 希 臘 及 西 班 牙 之 債 務 危 機 令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仍 具 挑 戰 性,惟美國已顯現復甦跡象。另一方面,中國繼續積極主動實施宏觀經濟措施、調整經濟結構及控制增長步伐。於 本 財 政 年 度 之 下 半 年 更 顯 著 看 到 環 球 經 濟 的 復 甦 跡 象,因 此 金 融 業 務 亦 漸 趨 穩 定。本 集 團 成 功 與 一 些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了 長 期 及 良 好 之 合 作 關 係。於 本 年 度 內,本 集 團 繼
8、續 執 行 其 策 略 性 發 展 計 劃,各 業 務均 取 得 穩 定 增 長。繫 於 上 述 所 提 及 環 球 經 濟 之 復 甦,管 理 層 相 信 集 團 之 業 務 於 來 年 將 持 續 增 長。,財務回顧,本集團業績,年 內,本 集 團 的 營 業 額 約 為886萬 港 元(二 零 零 九 年:約687萬 港 元),增 加 約28.97%。營 業 額 上 升 主 要 由於 市 況 有 所 改 善 而 使 客 戶 決 定 啟 動 之 前 商 議 中 之 交 易 而 對 顧 問 服 務 需 求 上 升。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9、股 東 應 佔 虧 損 約 為130萬 港 元(二 零 零 九 年:虧 損 約 為340萬 港 元)。,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資 產 總 值 約 為2,640萬 港 元(二 零 零 九 年:約2,790萬 港 元)。於 二 零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資 產 凈 值 約 為2,630萬 港 元(二 零 零 九 年:約2,750萬 港 元)。,本集團維持健康及穩定流動現金狀況。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現金及現金等值物約為2,550萬 港 元。本 集 團 的 政 策 是 採 取 謹 慎 財 務 管 理 策 略,並
10、 維 持 適 合 水 平 的 流 動 資 金 以 滿 足 營 運 需 求 及 把 握 收購 機 會。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資 本 負 債 比 率(定 義 為 本 集 團 的 總 借 貸 除 以 股 東 資 金)為零(二 零 零 九 年:零)。,股本架構,本 集 團 的 股 本 架 構 僅 包 括 普 通 股。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總 數 為,640,000,000股。,本集團資產抵押,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並 無 以 其 資 產 作 出
11、任 何 抵 押(二 零 零 九 年:無)。,二零一零年年報,5,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報告,對沖,由於本集團所有交易均以港元計值,因此於回顧年度內,本集團並無採取對沖或其他安排以降低貨幣風險。,僱員資料,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擁 有14名 僱 員(二 零 零 九 年:12名)。回 顧 年 度 的 僱 員 成 本 總 額(包括 董 事 酬 金)約 為580萬 港 元(二 零 零 九 年:約550萬 港 元)。,本 集 團 參 考 巿 場 條 款 以 及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資 歷 及 經 驗 釐 定 薪 酬 政 策。,本 集 團 退 休 福
12、利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9。,或然負債,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二 零 零 九 年:無)。,重大投資,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重 大 投 資,亦 無 進 行 任 何 結 構 性 證 券 及 或 產 品 投 資。,有關重大投資或資本資產的未來計劃,除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披露外,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 集 團 並 無 其 他 有 關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13、 產 的 未 來 計 劃。,二零一零年年報,6,1.,2.,3.,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報告業務目標與實際業務進展的比較招股章程所載的業務目標與本集團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實際業務 進 展 的 比 較 分 析 載 列 如 下:招股章程載列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業務目標業務發展擴大聯盟網絡提高公眾知名度,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實際業務進展本 集 團 已 推 出 公 司 持 續 增 值 服 務 與 集 團 之 客 戶,以 便 提 供 更廣 泛 的 服 務。已 新 聘 多 名 行 政 人 員。本 集 團 已 參 與 多 個 宣
14、 傳 活 動 以 擴 大 本 集 團 之 聯 盟 網 絡。已 就 人 員 招 聘 及 培 訓 尋 求 與 政 府 部 門 及 大 學 進 行 合 作。回 顧 期 內,本 集 團 和 其 僱 員 已 參 與 多 個 研 討 會 及 會 議。,所得款項用途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發 行 新 股 份 籌 集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已 用 於以 下 用 途:招股章程載列,所得款項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計劃用途(千 港 元),所得款項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實際用途
15、(千 港 元),業務發展擴大聯盟網絡提高公眾知名度,350200200,336202216,附註:招 股 章 程 載 列 的 業 務 目 標 及 擬 定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乃 以 本 集 團 於 編 製 招 股 章 程 時 對 未 來 巿 況 的 最 佳 估 計 為 依 據,而 所 得 款 項 乃 按 巿 場 的 實際發展使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所得款項餘額已作為計息存款存置入在香港之銀行。二零一零年年報,7,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報告,展望,美國推出量化寬鬆措施及多項經濟刺激方案使環球經濟逐漸復甦,但對本集團的行業環境仍將充滿挑戰,惟本集團將繼續採取審慎經營方針,透過與客
16、戶及策略聯盟保持密切聯絡,提升效益,務求為各股東繼續帶 來 理 想 回 報 與 收 益。受 惠 於 中 國 有 利 政 策 及 市 場 積 極 投 資 氣 氛 之 支 持,金 融 服 務 之 需 求 日 益 增 長。鑒於來自中國之商機日益增多,本集團將繼續增強其中國業務,以受益於中國持續之經濟增長。就香港而言,基 於 貨 幣 市 場 之 低 利 率 及 存 在 大 量 流 動 資 金,預 期 香 港 集 資 活 動 將 繼 續 增 長。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善 用 本 集 團強 大 之 關 係 網 絡 及 豐 富 之 市 場 經 驗 積 極 參 與 多 項 集 資 活 動。,以 本 集 團
17、管 理 層 之 豐 富 經 驗 及 專 業 分 析 再 加 上 強 大 的 聯 盟 及 客 戶 網 絡,因 此 管 理 層 相 信 企 業 融 資 顧 問 服務 之 業 務 於 香 港 能 為 集 團 增 加 收 益。本 集 團 亦 積 極 探 索 新 的 業 務,嘗 試 引 入 新 的 金 融 服 務,為 股 東 在 較短 時 間 內 獲 取 最 多 之 回 報。,本 人 謹 此 代 表 董 事 會,對 本 集 團 股 東 致 以 最 衷 心 的 謝 意。本 人 亦 對 董 事 會 同 仁 及 同 事 在 過 去 一 年 對 本 集團 竭 誠 效 力 及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表 示 感
18、謝。,鍾浩仁,主席,香 港,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二零一零年年報,8,(,(,(,(,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詳情,執行董事,鍾 浩 仁 先 生,38歲,為 本 公 司 創 辦 人、執 行 董 事 及 本 集 團 主 席。彼 負 責 制 定 公 司 策 略、業 務 發 展 以 及 監 督本 集 團 的 運 作。鍾 先 生 持 有 商 學 士 學 位 及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鍾 先 生 於 九 零 年 代 中 期 投 身 金 融 界,自 二零 零 三 年 起 成 為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19、條 例)所 界 定 的 負 責 人 員。,繆 家 強 先 生,45歲,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繆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加 入 本 集 團,主 要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法 規事務及企業發展事務。繆先生持有會計學士學位及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繆先生於九零年代初投身金融界,自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成 為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負 責 人 員。於 加 入 本 集 團 前,繆 先 生 曾 任 職 於 多 家 銀 行 及金 融 機 構,獲 得 企 業 融 資、資 本 市 場、私 募 及 債 務 融 資 的 專 業 經 驗 和 知 識。彼 現 時 為
20、LED 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的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六年十月起),一家於倫敦證券交易所另類投資市場上市之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胡 惠 連 先 生,58歲,持 有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及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彼 對 內 部 稽 核 擁 有 逾20年 經 驗,為 香 港 會 計師 公 會 會 員 及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胡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一 月 加 入 香 港 理 工 大 學,現 時 為 香 港 理工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組 總 幹 事。胡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加 入 本 集
21、 團。,葉 棣 謙 先 生,40歲,對 審 核、會 計 及 企 業 融 資 擁 有 逾15年 經 驗。彼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葉 先 生 現 時 為 永 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76)於 主 板 上 市)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自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起);神 通 電 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206)於 創 業 板 上 市)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自 二 零零 二 年 十 月 起);嘉 滙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172)於
22、創 業 板 上 市)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自 二 零 零 八年 十 二 月 起);保 利 協 鑫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3800)於 主 板 上 市)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自 二 零 零 九年三月起);及卓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82)於主板上市)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九年四月起)。葉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加 入 本 集 團。,李 永 倫 先 生,51歲,持 有 商 學 士 學 位。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澳 洲 執 業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及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23、 人 員 公 會 會 員。彼 對 核 數 及 會 計 擁 有 逾 十 五 年 工 作 經 驗。李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加 入 本 集 團。,二零一零年年報,9,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詳情,高級管理人員,鄧煒舜先生,39歲,為本公司合資格會計師及公司秘書。彼持有商學士學位,對審核及會計擁有逾15年經驗。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澳 洲 執 業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鄧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加 入 本 集 團。,二零一零年年報,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董事(董事)欣然提呈彼等的報告連同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
24、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 團)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主要業務本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在香港提供企業融資顧問股務及其他金融服務。年內,本 集 團 業 務 並 無 重 大 變 動。業績及股息本集團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業績以及本集團及本公司於該日的財務狀況載於財務報表 第24至 第28頁。董事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任何股息(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沒 有 派 付 任 何 股 息)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本公司將於二零一
25、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包 括 首 尾 兩 日)止 期 間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記 手 續,該 期 間 內 亦 不 會 進 行 股 份 過 戶。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關股票及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 期 三)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28號 金 鐘 匯 中 心26樓,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附屬公司有 關 本 公 司 附 屬
26、公 司 的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3。廠房及設備本 集 團 於 年 內 的 廠 房 及 設 備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2。二零一零年年報,10,11,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股本及購股權本 公 司 股 本 於 年 內 的 變 動 詳 情 及 其 原 因 分 別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7。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團 並 無 已 發 行 但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公眾持股量根 據 本 公 司 可 公 開 獲 取 的 資 料 及 就 本 公 司 董 事 所 知,於 刊 發 本 報 告 前 的 最
27、 後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本 一 直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維 持 足 夠 的 公 眾 持 股 量。優先購股權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均 無 關 於 優 先 購 股 權 的 規 定,要 求 本 公 司 在 發 行 新 股 時 須 按 比 例配 發 予 現 有 股 東。購 回、贖 回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年 內 概 無 購 回、贖 回 或 出 售 任 何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集團財務概要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28、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業 績 概 要 載 於 年 報 第60頁。儲備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的 儲 備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7及 第27頁 的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可分派儲備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可 向 股 東 分 派 的 儲 備 包 括 股 份 溢 價 賬 加 保 留 溢 利 合 共 約 為1,140萬港 元。二零一零年年報,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主要客戶於 回 顧 年 度,本 集 團 的 五 大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約45.97%,其 中 最 大 客 戶
29、 佔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約12.88%。董事於 本 年 度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止 的 董 事 如 下:執 行 董 事:鍾浩仁先生(主 席)繆家強先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胡惠連先生葉棣謙先生李永倫先生各 董 事 的 任 期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輪 席 告 退。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董 事 及 本 集 團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履 歷 詳 情 載 於 年 報 第8至 第9頁。董事的服務合約擬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膺選連任的董事概無與本公司訂立不得在一年內被本公司終止而毋須作出賠償(法定 賠 償 除 外)的 服 務 合 約。
30、董事於合約的權益概無董事於年內直接或間接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訂立的任何對本集團業務而言屬重大的合約中擁有 重 大 權 益。二零一零年年報,12,1.,13,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的 權 益及淡倉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董 事 或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於 本 公 司(定 義 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部)的任 何 股 本、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而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31、條 例 第XV部 第7及8分 部 通 知 本 公司及聯交所(包 括 彼 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被 認 為;或 視 作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或 須 根 據 證 券 及期貨條例第352條記入該規例所述登記冊內;或須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通知本公司或聯交所,載 列 如 下:於本公司之權益,直接及實益,佔本公司已發行,董事姓名鍾浩仁先生(附註1),權益性質受控制法團權益,擁有的股份數目326,400,000,股本百分比51%,附註:該等326,400,000股股份由Vinco Asia Limited持 有。鍾浩仁先生為Vinco Asi
32、a Limited 100%已 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鍾先生被視為於Vinco Asia Limited持 有的該等326,400,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於 任 何 時 候 概 無 發 行 債 務 證 券。除 本 文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無 董 事 或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於 本 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任 何 股 份、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33、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或 淡倉 而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 第7及8分 部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包 括 彼 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條 文 被 認 為 或 視 作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或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記 入 該 規 例 所 述 登 記 冊 內;或 須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5.46至5.67條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二零一零年年報,1.,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及債券的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34、三十一日,就董事所知,以下並非董事或本公司行政總裁之人士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 第2及3分 部 條 文 須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之 權 益 或 淡 倉,或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附 帶權 利 可 於 所 有 情 況 下 在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之 任 何 類 別 股 本 面 值5%或 以 上 權 益:於本公司之權益佔本公司已發行,14,名稱Vinco Asia Limited(附註1)趙麗儀,權益性質實益權益實益權益,持有的普通股數目326,400,000153,600,000,股本百分
35、比51%24%,附註:為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的投資控股公司,由鍾先生全資實益擁有。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於 任 何 時 候 並 無 已 發 行 債 務 證 券。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董事概不知悉任何其他人士(董事及本公司行政總裁除外)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 第2及3分 部 條 文 須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之 權 益 或 淡 倉,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所有情況下在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股東大會上投票之任何類別股本面值5%或 以 上
36、權 益。二零一零年年報,15,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本集團的薪酬政策本 集 團 僱 員 的 薪 酬 政 策 乃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僱 員 的 成 績、資 歷 及 能 力 而 釐 定。董 事 的 薪 酬 乃 由 董 事 會 經 計 及 本 公 司 的 經 營 業 績、個 人 表 現 及 可 資 比 較 市 場 數 據 後 核 准。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項 購 股 權 計 劃(該 計 劃),以 鼓 勵 合 資 格 參 與 者。計 劃 詳 情 載 列 如 下:本 公 司 管 理 該 計 劃,旨 在 獎 勵 及 嘉 獎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成 功 作 出 貢 獻 的 合 資
37、格 參 與 者。該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參 與者 包 括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時 全 職 或 兼 職 受 僱 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受 聘 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本 集 團 僱 員、本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顧 問、諮 詢 人、服 務 供 應 商、代 理、客 戶、合 夥 人 或 合 營 企 業 夥 伴(包 括 本 公 司 或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任 何 董 事)。該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生 效,除 非 另 行 取 消 或 修 訂,否 則 將 由 該 日起 計 十 年 內 維 持 有 效。因行使現時可根
38、據該計劃授出的未行使購股權而可予發行的股份最高數目相等於該計劃批准日期本公司已 發 行 股 份 的10%。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內 因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須 向 該 計 劃 各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發 行 的 股 份 最 高數 目,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任 何 時 間 已 發 行 股 份 的1%。凡 再 次 授 出 超 出 此 限 額 的 購 股 權,必 須 於 股 東 大 會 上取 得 股 東 批 准。於 年 內 並 無 根 據 該 計 劃 授 出、行 使、到 期 或 失 效 的 購 股 權。關連方交易本 集 團 的 關 連 方 交 易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39、報 表 附 註20。法規顧問的權益誠 如 本 公 司 的 法 規 顧 問 豐 盛 融 資 有 限 公 司(豐 盛)告 知,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豐 盛 或 其 董 事或其僱員或聯繫人士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股本中擁有任何權益(包 括 購 股 權 或 認 購 該等 證 券 的 權 利)。根 據 豐 盛 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訂 立 的 協 議,豐 盛 已 經 及 將 於 就 擔 任 本 公 司的 法 規 顧 問 收 取 費 用。二零一零年年報,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企業管治本 公 司 所 採 納 的 主 要
40、企 業 管 治 常 規 的 報 告 載 於 本 年 報 第17至 第21頁。董事於競爭業務的權益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董 事 並 不 知 悉 董 事、管 理 層 股 東 及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士(定 義 見 創 業板 上 市 規 則)擁 有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存 在 競 爭 或 可 能 存 在 競 爭 的 任 何 業 務 或 權 益,以 及 任 何 該 等 人 士 與 本 集 團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衝 突。核數師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已經本公司核數師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核。本
41、 公 司 將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決 議 案,重 新 委 任 陳 葉 馮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核數 師。承董事會命鍾浩仁主席二零一零年年報,16,17,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治報告企業管治常規除 下 文 所 述 守 則 條 文 第A.2.1及A.4.1條 的 偏 離 外,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一直 遵 守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附 錄15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企 業 管 治 守 則)的 守 則 條 文。然 而,董 事
42、 會(董 事 會)將 繼 續 監 管 及 檢 討 本 集 團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的 發 展 以 確 保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常 規。主席及行政總裁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守 則 條 文 第A.2.1條 規 定,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能 應 分 開,不 應 由 一 人 同 時 兼 任。鍾 浩 仁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主 席,同 時 兼 任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鑒 於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規 模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範 疇,且鍾 先 生 有 能 力 區 分 彼 一 直 擔 任 的 兩 個 職 務 的 優 先 次 序,因 此 目 前 並 無 迫 切 需
43、 要 將 兩 個 角 色 分 開。本 集 團已 備 有 內 部 控 制 系 統 履 行 檢 查 及 平 衡 職 能。非執行董事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守 則 條 文 第A.4.1條 規 定,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委 任 須 有 指 定 任 期,並 須 膺 選 連 任。本 公 司 偏 離 該 條 文 之 處,在 於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不 設 指 定 任 期,惟 須 每 三 年 至 少 輪 席 退 任 一 次,蓋因 所 有 董 事 均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輪 席 退 任。董事會本 公 司 由 董 事 會 管 治,董 事 會 有 責 任 領 導 及 控
44、 制 本 公 司。各 董 事 藉 指 引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事 務 共 同 負 責 使 本集 團 達 致 成 功。董 事 會 制 訂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及 方 向,以 發 展 業 務 及 提 高 股 東 價 值。董事會現時包括兩位執行董事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的成員及董事的履歷載於本報告第8至第9頁。董事名單(按 類 別 劃 分)亦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披 露 於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所 有 公 司 通 訊 中。二零一零年年報,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治報告董 事 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曾 舉
45、 行 四 次 會 議。各 名 董 事 出 席 該 等 董 事 會 會 議 的 次 數如 下:,18,姓名執行董事,出席次數,鍾浩仁繆家強獨立非執行董事胡惠連葉棣謙李永倫平均出席率,4/44/44/44/44/4,100%100%100%100%100%100%,遵 照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5.01及5.02條,本 公 司 有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等 與 執 行 董事 共 同 負 責 制 定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策 略。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確 保 董 事 會 嚴 格 遵 照 規 定 標 準 編 製 財 務 及 其 他 強 制
46、報 告 及 確 保 本 公 司 保 持 適 合 的 制 度 以 保 護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利 益。董 事 會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就 其獨 立 性 而 呈 交 的 年 度 確 認,本 集 團 認 為 該 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符 合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5.09條 所載 各 指 引 規 定 的 獨 立 性。董 事 會 已 成 立 三 個 委 員 會:提 名 委 員 會、薪 酬 委 員 會 及 審 核 委 員 會。所 有 委 員 會 均 按 照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所載 的 原 則 制 定 其 職 權 範 圍。
47、上 述 委 員 會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的 個 別 章 節 內。董事進行證券交易本 公 司 已 採 納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5.48至5.67條(如 適 用),作 為 董 事 進 行 本 公 司 證 券 買 賣 的 守 則(守 則)。本 公 司 已 特 別 徵 詢 所 有 董 事,彼 等 確 認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遵 守 守 則。可 能 擁 有 未 經 刊 發 並 足 以 影 響 股 價 的 本 集 團 資 料 的 特 定 員 工,亦 須 遵 守 相 同 的 守 則。本 公 司 並 不 知 悉 於截 至 二 零 一
48、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發 生 未 有 遵 守 守 則 的 任 何 事 件。二零一零年年報,19,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治報告提名委員會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並 制 定 書 面 職 權 範 圍。提 名 委 員 會 現 由 三 位 成 員(即執 行 董 事 鍾 浩 仁 先 生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胡 惠 連 先 生 及 李 永 倫 先 生)組 成。鍾 浩 仁 先 生 為 委 員 會 主 席。提 名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乃 遵 照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釐 定。提 名 委 員
49、 會 負 責 確 定 潛 在 新 董 事 人 選 並 提 交 董 事 會 決 定。經 董 事 會 委 任 的 董 事 須 在 接 受 委 任 後 的 首 次 股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接 受 股 東 選 舉。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所 有 董 事 均 須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並 由 股 東 重 選連 任。潛 在 新 董 事 按 提 名 委 員 會 認 為 彼 等 資 格、技 能 及 經 驗 對 董 事 會 職 能 有 積 極 貢 獻 的 基 準 進 行 甄 選。薪酬委員會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成立薪酬委員會,並制定書面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
50、即李永倫先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胡 惠 連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及 鍾 浩 仁 先 生(執 行 董事)。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定 薪 酬 政 策 並 就 此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釐 定 所 有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特 定薪 酬 待 遇,以 及 就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薪 酬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薪 酬 委 員 會 舉 行 一 次 會 議,且 全 體 成 員 均 出 席 會 議。審核委員會本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