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高管重大风险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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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6号)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解读,2,目 录,一、高管办法解读 二、风险报告制度解读,3,一、高管办法解读,起草背景和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主要特点 主要内容,4,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七部委于2010年3月8日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起草背景,5,是确保办法有效实施的必要配套制度和紧迫需要。有利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完善监管手段,促进融资性担

2、保业的健康发展。,意义,6,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坚持既充分考虑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尚处于初创阶段的实际情况,又适当前瞻的原则,合理借鉴银行、信托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做法,着重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禁止性条件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以期对任职资格管理有基本的规范。,指导思想,7,起草原则,8,高管准入是准入监管的重要环节关于高管的要求充分尊重现实适度前瞻,主要特点,9,高管办法共四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对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的定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对必备条件、禁止性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兼职条件做出了具体性的要求。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对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四章附则,对公司制以外的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10,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1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

4、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12,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5、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一章 总则,13,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14,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

6、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15,(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16,第

7、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17,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18,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

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19,(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

9、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20,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21,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

10、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22,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章 附则,23,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章 附则

11、,24,二、风险报告制度解读,起草背景和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主要特点 主要内容,25,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异化”问题比较严重。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不能及时报告和进行应急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取重大风险事件的有关情况,严重影响了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准确判断和处置指导。当前,各地正在抓紧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有关机构的重大风险可能会陆续暴露出来。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部际联席会议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掌握情况,全面排查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起草背景,26,满足现实需要,也是行业的呼声。对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

12、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预防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义,27,针对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担保“异化”现象和风险状况,结合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风险事件。,指导思想,28,起草原则,29,建立机制: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 问责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到人。,主要特点,30,高管办法共十四条,建立了三个机制。,主要内容,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重大风险事件

13、报告机制,31,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2,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

14、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33,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岗具体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34,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

15、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35,(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36,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

16、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37,(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四)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

17、采取的应急措施。,38,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在第八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制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39,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确保本辖区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40,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解读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41,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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