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议相关词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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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WTO协议相关词汇【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由于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以来谈判进展缓慢,一直游离在GATT的基本规则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外。因此,农产品曾经是贸易保护主义最盛行的领域,贸易摩擦不断,争端纷呈。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终于把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农业协定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个领域,要求WTO各成员遵守这些新的规则和承诺。(1)削减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这是通过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第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对

2、于征收正常关税的农产品,按承诺税率实施减让;对于实施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则先 “关税化”,然后再削减。第二,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将在协议实施期的6年内平均削减关税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平均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关税化后通过关税配额保证一定程度进口量的“最低市场准入机会”规则。(2)进一步规范国内支持措施。除了较多的非关税壁垒以外,农产品贸易中长期存在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即国内支持,这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又一重要因素。新协议原则上把补贴(国内支持)划分为两大类:绿箱补贴,即没有或只有微小的贸易扭曲影响,可免于削减义务

3、;黄箱补贴即具有贸易扭曲性,因而属于削减范围内的国内农业支持,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将支持数额限制在生产总额的5%(发展中国家为10%)。绿箱包括政府服务,诸如农业科学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及粮食安全等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诸如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协议对这类国内支持,并没有一概加以限制。但对黄箱,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必须在1995年起的6年内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无需削减。(3)逐渐削减产品出口补贴。在出口补贴方面,协议要求WT0成员不仅要削减用于补贴的资金金额,而且还要削减接受出口

4、补贴的产品数量。以1986-1990年的平均量作为基期量,发达国家同意在从1995年起的6年时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的36%,同期的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时间内补贴金额和补贴的产品数量分别削减24%和14%;最不发达国家无需进行任何削减。农产品贸易改革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农业协定只是为此迈出了第一步。在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农业成为了货物贸易谈判中的核心内容。【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是一种以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保障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竞争力为目的的政府财政援助或补贴,为WTO成员所广泛采用。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

5、农民的直接补贴,乃至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国内支持的谈判主要涉及各国对农产品支持措施的分类、绿箱政策标准、黄箱政策标准、黄箱支持减让方法和目标、综合支持量、微量许可条款等议题。【绿箱措施】(Green Box Measures)这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中的一类国内支持措施,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和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这类措施的正式名称应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由于其没有或仅有微小的贸易

6、扭曲作用, WTO允许各国政府使用且对各成员投入的资金没有数量限制,因此被形象地比喻成绿箱,类似于交通灯中“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减速”的绿灯。农业协定附件2列明了绿箱措施的三个标准:(1)所涉支持应通过公共基金供资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2)所涉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3)必须符合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附件罗列12种绿箱措施的具体标准,包括: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自然灾害救济支付、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7、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在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成员正对绿箱标准进行审议,以保证绿箱措施真正对贸易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对绿箱措施的投入资金仍没有数量限制。【黄箱措施】(Amber Box Measures)这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中的一类国内支持措施,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由于这些措施受到约束,被形象比喻成黄箱,类似于交通灯中“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减速”的黄灯。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措施”的大小(见“综合支持量”词条)。农业协定规定,从1995年开始,

8、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将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削减13%。同时,对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实行微量允许(见“微量允许”词条),部分免于削减。此外,根据协定第6.2条,发展中成员的一些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发展中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为鼓励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措施等。由于第6.2条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国家发展计划,因此又被称为“发展箱”。根据2001年10月1日WTO文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文号WT/AVV/CHN/49)第235-237条,中国承诺不使用“发展箱”和黄箱

9、措施,可以使用微量允许。在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成员正进一步约束和削减黄箱措施,以期减少其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蓝箱措施】(Blue Box Measures)根据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进程,分为“旧蓝箱”和“新蓝箱”。由于前两大类国内支持措施被形象比喻成绿箱、黄箱,通常这类措施也被称为蓝箱。旧蓝箱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中的一类国内支持措施,指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蓝箱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比绿箱措施大,比黄箱措施小。根据协定第6.5条的规定,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包括三类: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支付;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支付;按牲畜固定头数

10、给予支付。新蓝箱是2004年8月2日WTO文件多哈工作计划(文号WT/L/579)附件A中规定的。这是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协议文件,即对谈判内容的大致确认,尚需本回合谈判结束时签署模式协议文件来进一步细化和确认。新蓝箱是指不要求产量的直接支付,包括两类:按固定和不变的基础和产量给予支付;按牲畜固定和不变的头数给予支付。这两类支付必须按照固定和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多哈回合谈判中,发展中成员对新旧蓝箱的标准都力图加严,遇到了来自新旧蓝箱使用大户的发达成员的一定阻力。【微量允许】(De Minimis)这是黄箱措施中低于一定百分比而不需要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分为特定产品微量允许和

11、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根据农业协定第6.4条,特定产品微量允许方面,发达成员应不超过该产品相关年度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成员不超过10%;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方面,发达成员应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成员不超过10%。根据2001年10月1日WTO文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文号WT/AVV/CHN/49)第235条,中国特定产品微量允许不超过该产品相关年度生产总值的8.5%,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8.5%。【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AMS)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为支持基本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产品的年度特定产品支持或为

12、支持一般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的年度非特定产品支持。除了绿箱措施外,所有的国内支持措施都可以用AMS来计算和衡量。农业协定附件3对不同形式的国内支持措施规定了AMS计算方式。例如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目标价格-1986-88国际市场平均价格)*适用的产量。【综合支持总量】(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Total AMS)简单而言,这是在AMS基础上的有条件的汇总。根据农业协定第1条,综合支持总量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计算为基本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产品综合支持量以及所有农产品支持等值的总和。支持等值(Equivalent

13、Measurement of Support, EMS)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通过使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向基本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不能依照综合支持量方法计算的年度支持水平。农业协定附件4规定了支持等值的计算方法。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与AMS、EMS和微量允许直接相关。任何一项非绿箱的支持措施首先按照AMS或EMS的计算方法转换成货币形式表示的数字,然后判断是否超过微量允许的百分比规定。若计算结果小于等于微量允许的百分比,该项措施不计入综合支持总量;若计算结果大于微量允许的百分比,该项措施的计算结果计入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还要剔除发展箱和蓝箱。【海关估价协定】(Agreement on Customs

14、Valuation)海关估价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乌拉圭回合就此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适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海关估价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2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与海关估价技术委员的职能等。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的正常进口货物,但不适用于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非商业性进口、

15、非直接进口。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海关应该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这也是海关估价适应首先使用的方法。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依次以下5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1)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2)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3)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4)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5)以“回顾”方法确定。【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也称ITA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第一个诸边协议,其核心内容是,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该协议涉及

16、的产品非常广泛,约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中的300个6位税目。ITA将产品分为两类,分别以附件A和附件B列示。附件A为HS中有明确税号的产品清单,各参加方适用统一的6位税号;附件B以产品描述列明,未明确其所属税号。两个附件所列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集中在HS的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分为7类,即计算机、电讯产品、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软件、科学仪器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规定,ITA参加方在1997年7月1日前约束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并在1997-2000年分四个阶段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25%;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其

17、,最长可到2005年1月1日。ITA协议是开放性协议,任何WTO成员以及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该协议。截至2006年7月1日,ITA共有43个参加方,包含68个WTO成员或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主要WTO成员有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台湾单独关税区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协议之一。该协议旨在取消那些对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审批条件。协议共包括9个条款和一个附件。9个条款分别是: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

18、制、例外、发展中成员规定、通知和过渡性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附件列出了一个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规定的TRIMS措施示例清单。这些措施是:(1)当地成分要求,即一个企业必须使用规定数量的本国产品的要求;(2)根据出口实绩给予的进口权;(3)与进口数量限制有关的要求。发达国家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取消与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最不发达国家可最迟于2002年1月1日前取消。根据协议第9条,不排除日后将投资和竞争政策条款纳入本协议的可能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19、(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做承诺,更好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该机制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议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的机构。贸易政策审议对象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成员接受贸

20、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该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对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四位的成员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审议一次,对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一次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过渡性审议】(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规定,WTO下属机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1到8年内,对中国实施WTO协定和中国加入承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议。中国在审议前向每一个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每一个下属机构迅速向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有关理事会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针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将在中国加入WTO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审议结果不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审议一般采取以下程序:中国应在会前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成员也会在会议前向中国提出问题单;会议上中国代表首先进行总体发言并对其他成员的问题单进行回答,然后由其他成员提问,中国进行回答或讨论;各委员会将向各理事会通报结果,理事会向总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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