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锅规对照(19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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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锅规对照表 -红色部分为新增条款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

2、程中是固定的。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

3、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

4、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

5、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30 L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

6、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

7、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

8、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

9、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2 材料2.1 基本要求

10、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材料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

11、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 )不低于27J;(3)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小于27J2.3 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本条规定进行选用。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 32741.630015,20GB

12、/T 711350Q245RGB 7135.3(注2-2)430合金钢Q345RGB 71343015CrMoRGB 713不限52012Cr1MoVRGB 713不限56513MnNiMoRGB 713不限400注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注2-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注2-3:GB713中所列18MnMoNbR、14Cr1MoR、12Cr2Mo1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

13、规定。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钢板表3-1 锅炉用钢板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Q235-A、Q235-BQ235C、Q235DGB 700GB 32741.0见注-15,20GB710,GB711,GB132371.0-20RGB6654,YB(T)405.945020g,22gGB713,YB(T)415.9450合金钢16Mng,12MngGB713,YB(T)415.940016MnRGB6654,YB(T)40不限400用于额定蒸汽 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制造不受辐

14、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注2-5)碳素钢Q235BGB/T 3091热水管道1.6100L210GB/T 9711热水管道2.5-10,20GB/T 8163受热面管子1.6350集箱、管道350YB4102受热面管子5.3300集箱、管道300GB 3087受热面管子5.3460集箱、管道43020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20MnG,25Mn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合金钢15Ni1MnM

15、oNbCu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45015MoG,20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8012CrMoG,15Cr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集箱、管道不限55012Cr1MoV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80集箱、管道不限56512Cr2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集箱、管道不限57512Cr2MoWV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12Cr3MoVSiTiB受热面管子不限600*07Cr2MoW2VNb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10Cr9Mo1VN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集箱、管道不限62010Cr9MoW2VN

16、b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集箱、管道不限63007Cr19Ni10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10Cr18Ni9NbCu3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5*07Cr25Ni21N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30*07Cr19Ni11Ti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07Cr18Ni11N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08Cr18Ni11NbF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0*注2-4:表2-2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Y

17、B4102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注2-5:(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钢管表3-2 锅炉用钢管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10,20GB8163受热面管子1.0集箱、蒸汽管道10,20GB3087,YB(T)33受热面管子5.9480集箱、蒸汽管道43020GGB5310,YB(T)32受热面管子不限480集箱、蒸汽管道43012CrMoG,15Cr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18、560集箱、蒸汽管道55012Cr1MoVGGB5310受热面管子580集箱、管道56512Cr2MoWV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60013Cr3MoVSi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 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 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2.3.3 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表2-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20,25JB/T 96265.3(注2-7)430合金钢12CrMo不限55015CrMo55012Cr1MoV565注2-6:表2-3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JB/T9626锅炉锻件 技术条件

19、。注2-7: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注2-8: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350的锅炉锻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注2-9:表2-3未列入的NB/T47008(JB/T472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材料用作锅炉锻件时,起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第23条 表3-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Q235-A,Q235-BQ235-C,Q235-DGB7002.535020,25GB6995.9(注2-4)450合金钢12CrMoZBJ98016不限54015CrMo55012Cr1MoV56

20、530CrMo不限45035CrMo25Cr2MoVA不限510注: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者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a.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c.管件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2.3.4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表2-4 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ZG200-400JB/T 96255.3430ZG230-450不限430合金钢ZG20CrMo510ZG20CrMoV54

21、0ZG15Cr1Mo1V570注2-10:表2-4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JB/T9625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 技术条件。第23条 4铸钢件表3-4 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ZG200-400GB113526.3450ZG230-450ZB98015不限450合金钢ZG20CrMoZBJ98015510ZG20CrMoV540ZG15Cr1Mo1V570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表2-5 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d(mm)工作压力(MPa)壁温()灰铸铁不低于HT150GB/T 9439

22、JB/T 26393000.82302001.6可锻铸铁KTH300-06GB/T 94401001.6300KTH330-08KTH350-10KTH370-12球墨铸铁QT400-18GB/T 1348JB/T 26371501.6300QT450-101002.5注2-11:表2-5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9439灰铸铁件、JB/T2639锅炉承压灰铸铁件 技术条件、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348球墨铸铁件、JB/T2637锅炉承压球墨铸铁件 技术条件。第23条 5表3-5 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d(mm)工作压力(MPa)壁温()灰铸

23、铁不低于HT150GB/T 9439JB/T 26393000.82302001.6可锻铸铁KTH300-06KTH330-08KTH350-10KTH370-12GB94401001.6300球墨铸铁QT400-18GB1348JB/T26371501.63001002.5QT450-10GB13481501.63001002.5注: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

24、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2.3.6 紧固件材料锅炉用紧固件材料见表2-6表2-6 紧固件材料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介质温度()碳素钢20,25GB/T699不限35035420合金钢30CrMoGB/T307750035CrMoDL/T43950025Cr2MoVA51025Cr2Mo1VA55020Cr1Mo1VNbTiB57020Cr1Mo1VTiB5702

25、0Cr13,30Cr13GB/T122045012Cr18Ni9610注2-12:表2-6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DL/T43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GB/T1220不锈钢棒。注2-13:表2-6未列入的GB150中所列碳素钢和合金钢螺柱、螺母等材料用作锅炉紧固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注2-14: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350的锅炉部件上的紧固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紧固零件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介质温度()碳素钢Q23

26、5-A,Q235-BQ235-C,Q235-DGB7001.635020,25GB699不限35035420合金钢40CrGB3077不限45035CrMoJB/T74不限50025Cr2MoVA25Cr2Mo1VA不限55020Cr1M1VNiTiB20Cr1M1VTi不限5702Cr12WMoVNbB不限600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要求。 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选用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

27、或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焊接材料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T碳钢焊条、/T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2.3.8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47018.1NB/T47018.7(JB/T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焊接材料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T

28、碳钢焊条、/T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如果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

29、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相应规定时,可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 (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4)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表2-5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作;(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6)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2.4 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

30、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压元件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6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1、;.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2.5 新材料的研制 采用没有列入本规程的新材料时,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32、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温度间隔为(有实际困难时,可按间隔)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断面收缩率、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的抗氧化数据。 . 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平均线性膨胀系数()和传热系数()等。. 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钢材的

33、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成批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批量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6 境外牌号的材料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

34、用境外牌号的材料(1)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2.6.2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制造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正式制造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进行技术评审和核准。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

35、符合以下要求:.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 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5. 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

36、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2.7 材料质量证明(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影单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材料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

37、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2.8 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使用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第31条

38、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2.9 材料管理(1)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

39、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用管理制度。3设计3.1 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3.2 设计文件鉴定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3.3 强度计算3.3.1 安全系数

40、的选取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板、锻件、管)安全系数室温下的抗拉强度Rm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RteL(Rtp0.2)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RtD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h蠕变率为0.01%的)Rtn碳素钢和合金钢nb2.7ns1.5nd1.5nn1.5nb2.7ns1.5nd1.5nn1.5注3-1:如果产品标准允许采用Rtp1.0,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注3-2:RtD指1.0105h持久强度极限值。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

41、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3.3.2 强度计算标准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A级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

42、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4)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烧方式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6)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第34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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