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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运输保险应用的保险原则,一、教学目的(academic goal)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各种基本原则的作用二、教学重点(focal points)保险原则的实际应用三、教学难点(teaching difficult points)保险原则的规定与实际应用的联系四、教学方法(teaching methods)讲解与讨论结合,保险原则的几种基本原则,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principle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原则,起到指导和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行为。,Categories of insurance
2、principle,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代位追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repeated insurance apportionment),(一)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1.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
3、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责任利益。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可保利益的特点:合法的;可以衡量计算和估价的;是确定的利益2.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再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
4、损失赔偿。,可保利益原则de 重要作用,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则这个合同就是以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进行赌博的合同,如果对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通过保险标的损失或的损失赔偿,即被保险人不适合的损失赔偿而是通过损失发财,这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可保利益原则de 重要作用(continued),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有了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赔款的支付,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为前提,因而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只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好处,这
5、样便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损失索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The applica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For purposes of life insurance,everyone is considered to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ir own lives as well as the lives of their spouses and dependents.For propert
6、y and casualty insurance,the insurable interest must exist both at the time the insurance is purchased and at the time a loss occurs.For life insurance,the insurable interest only needs to exist at the time the policy is purchased.,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船舶shipping-船东以及对船舶具
7、有合法利海关系的其他人,如船舶的债权人,船舶的抵押贷款人、租船人;运费fare-船东、租船人及承运人;货物commodity-买方、卖方和货物的抵押贷款人;赔偿责任liability for damage-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对货主和其他关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或Ex Warehouse,Ex Mine,Ex Plantation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
8、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continued1),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
9、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continued2),DAF(Deli
10、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 Ex Quay,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The relation between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and w./w.clause,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前提是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根据海上货运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
11、担的责任是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CASE STUDY:LIFE INSURANCE,唐某为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于2002年为自己购买了八份人寿保险,总保险金额30万元。在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中,唐某将其妻指定为受益人,但未写明其妻姓 名,仅写明为“我的妻子”。其后,2007年9月,唐某与其妻任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唐某此后仍按时缴纳保险费,但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并未加以变更。2008年1月,唐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其父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唐某原妻任某也听到此消息,因保险受益人“我 的妻子”并未加以变更,故认为自己应当获得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此
12、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保险金中的3万元归任某所有,其 余作为唐某的遗产由唐某的继承人继承。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在离婚比率逐日攀升的今天,此案提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假如此案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则法院该当如何判决?离婚之原妻是否仍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CASE STUDY:LIFE INSURANCE(CONTINUED,关于离婚后是否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离婚,仍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理由是,受益权来源于保险合同之指定,并非源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不存在,不应当影响原配偶的 受益权。再者,被保险人(本文中被保险人即原夫,
13、下同)指定受益人时出于自愿,在离婚后未对受益人加以变更,可侧面证明被保险人并无更换受益人之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后,原夫或原妻不能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理由是:其一,夫妻离婚以后,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险合同中指 定的“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为受益人。其二,原则上,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之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原妻对原夫不再具有保险利 益,因此不能作为受益人。这两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主张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与婚姻关系无关。但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事实是,夫妻已经离婚,恩断义绝。此时强将原夫缴纳保险费之保险金判给原妻,有违被保险人之本意,
14、是法律或法官强加于被保险人之意志,殊为不当。再者,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譬如遗忘,或者不了 解未变更受益人的后果,以此推断被保险人仍以原妻作为受益人,不无过于猜度之嫌。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不充分。其第一个理由过于关注保险合同的文字,以原妻已离婚完全否认保险合同中的“我的妻子”,忽略了离婚后原夫仍有可能愿意将保险金 给予原妻的情形,这在原夫对离婚存在过错之时并不是没有可能。第二个理由认为,离婚后原妻即丧失保险利益也不正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方面源于亲情,另一方面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如果被保险人同意原妻作为其受益人,原妻即具有保险利益。,CASE STUDY:
15、LIFE INSURANCE(CONTINUED),笔者认为,原夫死亡后,原妻是否可以取得保险金的问题,首先应当探寻原夫死亡时,其对保险金处置的真意。倘若原夫死亡之时,已离婚的夫妻之间早已恩断义 绝,则此时原夫不会愿意将保险金归于原妻。由于原妻已不是被保险人现在所谓的“我的妻子”,因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字面意思拒绝原妻领取保险金亦无不可。倘 若原夫死亡之时,仍然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则可以视为原夫现在仍指定原妻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毫不相干的他人作为受益人尚且允许(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何况是共同生活过的原配偶。因此,此时以原夫的本意,保险金由原妻领取并无不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判断原夫的本
16、意?此点须经过法院进行调查。比如,法院可以询问保险营销员,可以调查原夫的同事或朋友,可以调查原夫的亲属甚至邻居,以便明了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金归属的态度。,尽管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被保险人的真意,但是,毕竟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难以查明被保险人真意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被保险人的真意不能查明,法院该将保 险金判予何人?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理由在于:第一,从人寿保险的目的来看,寿险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善后 资金、解决被保险人家庭因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等等,即寿险主要是为了应付家庭困难,原夫与原妻离婚后,原妻已不
17、属于原夫的家庭成员,有时甚至原夫与原妻各自组织了新的家庭,故保险金不应归于原妻。第二,根据日常观察,原夫与原妻在离婚后关系尚好的情形并不 多见,多数情况下双方已互不往来。从概率学的角度看,在被保险人真意难以查明的情况下,也应当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总之,笔者的观点是,除非能够查明原夫在死亡时尚有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或者至少查明原夫与原妻关系尚好,或者原妻抚养其子。否则,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配。,(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双方要互相信任,保险人要把有关保险的责任范围、条例、除外责任
18、、保险费率、索赔期限、赔偿处理告诉被保险人;相反,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标的的各项情况及资料。如果有一方欺骗了对方,受到欺骗的一方可以宣布保险失效。有时尽管签署了保险单,但仍可终止保单,或使保单失效。,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 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
19、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leniency toward those who confess their crimes and severity toward those who refuse to do so,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在理论上:合同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合同双方都必须诚信相待,享受合理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在实践中:搜集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耗时长,承保以投保者的申请为依据,理赔责任根据保单内容进行,2.Contents of Utmost Good Faith,Restrict to the insured and assured: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
20、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Disclosure/non-disclosure;告知与不告知representation/misrepresentation;陈述与错误陈述warranty/breach of warranty;保证与违反保证Stipulation to the underwriter对保险人有弃权和失权(禁止反言)的规定Waiver;estopple,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的义务(投保签订合同时),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
21、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2.不告知(1)被保险人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保费;合同前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非故意所为:有权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负责赔偿合同前发生的损失,但不告知内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影响者除外。3)保险公司负责举证的责任,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保证的义务(合同有效期内),1.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
22、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expressed warranty)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2.legal consequence of breach of warranty(1)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对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前的保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保证可以免责:环境变迁以至保证对于契约不适用,保证违法;保险人放弃追究被保险人的权利,limit to
23、 the underwriter,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三)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1.definition In the law,a proximate cause is an event sufficiently related to a legally recognizable injury to be held the cause of that injury.There are two types of causation i
24、n the law,cause-in-fact and proximate(or legal)cause.Cause-in-fact is determined by the but-for test:but for the action,the result would not have happened.For example,but for running the red light,the collision would not have occurred.For an act to cause a harm,both tests must be met;proximate cause
25、 is a legal limitation on cause-in-fact.,2.损失近因的一般判断标准,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近因的一般判断标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同时发生作用造成损失,a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公司负损失赔偿责任;b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时,原则上,保险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c.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作用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时,则要分析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关系当两个原
26、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两种损失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原因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连续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前因和后果都是保单承保风险;前因不属保单风险,后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前因是保险范围内风险,后因不是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前因和后因都是保单除外风险。,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原因之间存在时间上先后顺序,但是没有必然联系,互相独立;损失的近因就可以判断为新的独立原因根据新的
27、近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来决定赔偿责任,(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但损失补偿只能补偿到被保险人恢复到所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也就是说,赔偿金额(indemnity)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只能通过保险使其损失得到补偿,却不能通过保险而从损失中获利,即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五、代位追偿原则(Right of Subrogation),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
28、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代位 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保险人不能以标的是由第三者责任所致拒绝赔偿;根据民法原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者不能以受损标的已有保险为由拒绝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双重法律作用下,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补偿。代位追偿权产生:避免被保险人获取双重补偿,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损失必须是第三者侵权行为所造成;这种损害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
29、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损失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权,获得“收款机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向责任方要求的追偿金数量应以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当法院判决的代位追偿金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超出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教科书案例:海运过程中,投保一切险。但船方将樟脑与茶叶混放,导致茶叶严重串味,收货人-保险人;保险人-船运方,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duplicate coverage,可保利益方就相同的保险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有效起,并且各家保险公司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30、就构成了重复保险。为防止被保险人从多家公司获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产生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的计算方法,(1)最大责任法分摊法 几家保险公司按最大责任分摊法进行损失分摊时,以每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作为分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2)单独责任分摊法先计算每一家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单应负的最高责任限额,以各家保险公司最高赔偿所占比例为实际损失赔偿比例。(3)共同责任分摊法首先将几张保单中最低保额部分的损失列为共同责任由几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然后将超出共同责任的损失部分由承保了较高保额的保险公
31、司承担赔偿责任。,Example:重复保险分摊方法,Example1: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4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60万元,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如果这三张保单同时有效的期间内,发生了60万元的实际损失,则三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分别为多少?Solution:最大责任分摊法0+0+20=120 甲保险人:(万元)乙保险人:(万元)丙保险人:(万元),Example2:接example1,假定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应负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是:甲万元,乙公司万元,丙公司万元,按照单独责任分摊法,问各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Solution2:(万元)甲公司:(万元)乙公司:(万元)丙公司:(万元)Solution3:共同分摊法最低保额部分为:万元;共同分摊各家分得(万元)超出最低保额的部分为万元,由本案例中的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