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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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

2、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

3、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

4、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餐费结余不能超出全年餐费收入的3%,如有结余,用来改善学生伙食或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第十一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5、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

6、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

7、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

8、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

9、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

10、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九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S)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

11、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中小

12、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三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

13、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

14、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四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即

15、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S)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

16、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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