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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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

2、道供给,限定面积和租金,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第四条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业管理工作,新区经发、财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坚持供需匹配。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经发、工信、投促等部门,直管区各乡镇、街道,各产业园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意见,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六条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房源筹建方式主要包括:(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4、(四)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六)在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配建。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当年建成交付,新建项目2年内建成交付。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o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5、达到“拎包入住”条件。第八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1、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2、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3、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

6、得使用权的土地,经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变更后,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4、经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虬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

7、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5、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6、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按照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运营。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配建项目同步规

8、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经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异地解决的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自本细则印发开始,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住建发(2021)311号)关于“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规定暂停执行。(二)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由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优化办

9、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理。(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1、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积极申请专项债务,统筹做好资金保障。2、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L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0、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L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L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第九条贵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纳入重点监管范

11、围。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第十条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稳定,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实现供给平衡。原则上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为10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要求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第三章配租准入条件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

12、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新市民、青年人主要指在贵安新区稳定就业的产业园区工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部队专业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新就业人员等群体。第十二条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供应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投资主体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运营,并将运营管理单位相关资料报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运营。保

13、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单位在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管理运营工作。第十五条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人员应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效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四)就业人员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未就业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等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

14、料。第十六条承租人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资料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分配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原则上1年一签,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每月10日前向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上月租赁台账,并按要求将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资格动态核查,核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与相关对象解除租赁合同。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

15、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一)申请家庭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二)申请家庭或个人已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内购房且房屋已交付的;(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第十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第十九条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

16、、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运营管理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租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六章租金和使用管理第二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70%左右确定,由项目运营单位委托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评估,运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租金标准报贵安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贵安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后,由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价格调增的,年增幅应不高于5%。第二十

17、一条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承租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退租手续齐全和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运营管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押金)。第二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

18、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管理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检查、或信访反馈运营管理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未按期退还押金等情况的,经核实,存在一次上述情况的由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存在两次上述情况的由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存在三次上述情况的由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运营管理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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