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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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水规(2022)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全市各类开发区建设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附件: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南宁市水利局2022年12月23日附件南宁

2、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我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展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等活动,适

3、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评估报告编报主体及督促主体。第四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指围绕开发区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竖向布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提出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有关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4、明确开发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主体,促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落实。第六条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有明确的分期(区)开发建设规划的,可以分期(区)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评估范围不得超过批准的开发区范围。第七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评估范围内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开发区内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开发区入驻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因法律、政策及技术等因素限制不能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一般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方案的审批要求向相关部门报批。其他入驻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承诺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并填报承诺书(详见附件1),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要求同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工作。第八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获得批复之日起计算。开发区规划开发时间超过5年的,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阶段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续编区域评估报告前,应对上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开发区内已开发面积未达到评估区域总面积70%

6、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长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效期。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有关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水保(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技术评审专家可从上级和本级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工程造价类等方面的专家35人。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并配合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实行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

7、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于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缴纳。第十二条实行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应当依法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如开发区管理机构不统一开展的,则由单个入驻生产建设项目自行开展;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实施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单个入驻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其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签署验收承诺书(详见附件2),与完工验收材料一同报送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其项目投产使用及区域

8、评估整体竣工验收的依据。开发区整体建设完成后,应开展开发区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验收材料。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经批准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估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区域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三)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的。第十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组织、指导各入驻企业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按照“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补偿”的原则,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审查

9、和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第十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组织管理区域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等。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管理主体,负责对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监管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开发区

10、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参建方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追究承诺人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第十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不依职进行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

11、诺书附件2、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承诺书附件1XXX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适用于已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各类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相应区域管理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8)135号),本单位/公司就XXX项目水土保持事项承诺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批复机关、文号及时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土石方开挖回填量、土石方利用情况及弃渣去向,需要详细说明)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合计: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大写)(小写)(元)项目总投资:计划开工时间:

12、计划竣工时间:水土保持措施:(包含工程、植物、临时措施的布设位置、布设形式、工程量等基本信息)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项目直接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邮箱、公司通讯地址):三、承诺内容(一)本单位/公司根据XXX项目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本项目各设计阶段,并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二)本单位/公司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不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

13、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及时运至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本单位/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按照行政许可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单位/公司自愿签订本承诺书,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公司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违反上述(一)、(二)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十.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责任。违反上述(三)承诺,

14、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直接负责人:(签章)开发区管理机构:(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X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承诺书(适用于已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各类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相应区域管理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8)135号),本单位/公司就XXX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事项承诺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批复机关、文号及时间:建设地点:初步设计批复机关、文号及时间: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土石方开挖

15、回填量、土石方利用情况及弃渣去向,需要详细说明)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合计: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大写)(小写)(元)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大写)(小写)(元)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已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包含工程、植物、临时措施的布设位置、布设形式、工程量等基本信息)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项目直接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邮箱):项目直接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邮箱):(由园区统一开展监测的需说明清楚)水

16、土保持监理单位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邮箱):(由园区统一开展监理的需说明清楚)三、承诺内容(一)本单位/公司根据XXX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已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本项目各设计阶段,并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二)本单位/公司施工过程中己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未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同时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已及时运至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期间无明显水土流失。(三)本单位/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

17、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按照开工前签订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已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XXX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要求,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验收单位复核认定,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质量总体合格。验收后,运营单位应加强项目区范围内的巡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有效运行。工程运行期间,水土保持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五)项目区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控制,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本单位/公司自愿签订本承诺书,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公司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违反上述(一)、(二)、(三)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责任。违反上述(四)、(五)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直接负责人:(签章)开发区管理机构:(签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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