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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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2 .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教学实习(专业实践)的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L思想反动,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敌对言行者。3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

2、者。4 .考试违纪舞弊者。5 .补考、重修课程达9门(含9门)以上者。6 .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7 .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8 .发给结业、肄业证书者。三、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依据上述条款对毕业生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2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并汇总列成清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出现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3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般不再补授。四、本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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