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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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的通知(穗水规字(2022)7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反映。广州市水务局2022年12月19日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第一条为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依据广州市排水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

2、、医疗污水等污水(以下称“生产废水”)的评估工作。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本评估办法,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配合指导评估工作,指导排水户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具体承担服务范围内的评估工作。第四条运营单位应摸清服务范围内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特征,依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标准,结合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设计标准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和水域功能类别情况,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五条

3、本办法评估对象为已有生产废水排水或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评估工作按已有生产废水排水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实行分类评估:(一)已有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经评估其生产废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由运营单位将评估结果和具体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二)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在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运营单位应主动服务。运营单位应在排水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或之前根据排水户的生产工艺、物料、产品等对其

4、可能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评估,评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第六条鼓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针对对环境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影响的可生化性指标(如B0D5等),按照“绿色低碳”与“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排水户共同协商,确定可生化性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处理模式。运营单位与排水户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代处理协议,约定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第七条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当地水域功能类别对应排放标准或以上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鼓励排水户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体。第八条运营单位可根据日常水质监测数据对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开展动态跟踪、科学评估。若后续过程中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或代处理协议进行变更、调整或将到期且不再延续,运营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以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排水户应及时申请对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进行调整。第九条本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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