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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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桩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第三条在福田辖区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循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根据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在地下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桩或集中式充电站,无地面停车场或地面停车位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楼宇建筑,原则上只允许在地下一层建设慢速充电桩。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要求。(一)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六条充电设施项目的基础等土建部分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福田区小散工程和

3、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贝!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第八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验收手续,并向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履行备案手续。第九条投入运营且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可依据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申请补贴。ZrrTfcT-、-A7A-T-r

4、ri第二早运宫官理第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地方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

5、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第十四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

6、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第十六条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七条区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全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充电设施隐患和事故依法依规进行执

7、法。(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依法依规采取停电措施。(四)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负责辖区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不含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以及纯电动出租车集中式充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负责在经营性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六)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充电设施项目消防、防雷设计及验收等审批事项,负责住宅区停车场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七)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属公园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A)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福田大队负责辖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8、九)区物业中心负责区属物业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在机关大院及授权管辖物业的内部停车场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一)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二)区教育局负责区属教育系统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属卫生系统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四)福田公安分局负责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残联及区委党校等单位负责所管辖物业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十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充电设施安全风险管理纳入安

9、全生产巡查范围,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负责本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七)福田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项目的用电报装审批和验收,做好辖区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第十八条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充电设施,区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对接落实属地责任。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安全隐患;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抽查,并向区政

10、府通报检查结果。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各街道办、福田供电局等单位,成立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相应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街道办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应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可通过

11、“82912345”应急管理电话,咨询、投诉充电设施管理工作,举报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和回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中式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专用车充换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城际快充站等;分散式充电桩则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私人自用充电桩等。(二)快速充电桩是指采用直流或交直流一体供电结构的充电设备,单机(桩)功率大于15KW(含);慢速充电桩采用交流供电结构的充电设备,单机(桩)功率不高于7KW(含7KW)。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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