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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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依据】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向方式】第三条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

2、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现有办法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资金保障】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

3、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立项形式】第五条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进行审查。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将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

4、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工期】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盲目的临时性匆忙新上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部门分工】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行政审批、审计、司法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水利设施等)、自然资源(林业、国土整治、地灾修复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

5、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等)、大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线上审批】第九条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书应明确标注。【工艺更新】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Bl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

6、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的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对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优先采纳,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项目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储备】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纳入规划的项目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7、前期启动】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对纳入储备的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打足提前量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依法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文本编制、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和委托评估等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命名规定】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命名的,应当按照襄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5)53号)规定执行。建成运营后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立项简化】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进行咨询、勘察、

8、初步设计的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报请市政府审定,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照简易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与下列规划或会议纪要作较大变更的(10%及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批复。(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以上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咨询、勘察设计、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工程建设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且在概算批复限额以内。在概算批复前采购的服务,采购最

9、高限价应不超过我市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立项简化】第十五条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并编制。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提请审批。村庄建设项目

10、审批可按照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应急简化】第十六条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应急项目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项目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二)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三)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市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

11、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四)应急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五)应急费用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按照合同额支付30%o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

12、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选址依据】第十七条线上审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项目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手续的依据;线下审批项目由自然资源等部门直接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可研编制】第十八条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后,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

13、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单独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为绩效评价提供依据。【招标核准】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要求,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

14、供应商。前期工作参建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工程施工投标,但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可研前置】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用地权属证明;(二)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达到节能审查标准的项目);(三)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可研批复】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15、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土地】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超前进行施工图设计。【初设编制】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

16、筑节能灯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并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概算控制】第二十四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o投资概算超出估算10%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初设批复】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初

17、步设计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应严格规范核定项目概算表,做到应列尽列,不得漏项。其中:工程费应细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等子项;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应根据项目需要细分到前期咨询、代建(管理)、监理、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稳评、环评、洪评、水保、造价审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子项,且可单独采购或招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单独列示。各子项费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施工设计】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

18、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算控制】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未批复初步设计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预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

19、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招标审核】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市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结论,受理项目单位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的招标申请,并对招标文件与已批复的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未履行完以上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总包条件】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

20、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总承包模式。【总包招标】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对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进行概算审核,使其具备招标控制价深度。【总包价格】第三十一条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完

21、善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等程序。项目合同价格应在投标报价和预算评定价之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第三二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计划内容】第三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纳入条件】第三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优先紧迫性强的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中央、省投资配套项目。原则上

22、初步设计已批复,征迁基本完成,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征迁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纳入年度计划,但仅安排年度经费启动征迁。【编制程序】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

23、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议批准。(五)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调增】第三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决定。【预算安排】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规定】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24、。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代建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考核管理。【合同执行】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除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约定,在项目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o工程尾款拨付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25、返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支付管理】第三十九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超概支付】第四十条对于因建设期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项目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26、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变更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概算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对于建设项目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化须单独列示。【竣工验收】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结算审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控制额。

27、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质量责任】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造价审计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绩效评价】第四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成果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后评价应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第五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客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

28、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原则上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二)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变更论证】第四十五条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单位及

29、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要件】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变更联系单。(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三)工程变更预算书(应由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四)其他相关材料。【变更审批】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

30、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案。其中:(一)单项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或超中标合同价20%以上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先商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二)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或超中标价10%以上20%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三)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价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意见。【预算变更】第

31、四十八条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审核,确保变更工程量与变更预算金额相匹配,并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变更采购】第四十九条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第太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概算管理】第五十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会同有

32、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将

33、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原因、划分超概责任,并报市政府确认后,按规定提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

34、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七)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的违规超概

35、算行为。(A)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九)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十)评估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十一)在施工环节全面推行全过程造价审计,造价控制单位要全面履行概预算管理职责,应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报送

36、审计报告。(十二)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概算调整】第五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实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申报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且项目竣工后启动调概申请。【调整原则】第五十二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由于价格上涨

37、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调整要件】第五十三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五)对违规超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正式处理意见。【调整评估】第五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并报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复调

38、整概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不作为概算调整的计算基数。其中:(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实行严格审核程序,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委托评估。(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10%的实行普通审核程序,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5%及以下的且超概算资金少于500万元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根据审计报告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且不再进行委托评估,也无须提供第五十三条列出的有关材料;如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则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聘有

39、全过程造价审计单位的项目可以直接使用造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超概惩戒】第五十五条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对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一)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概算调整。(二)由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比例同比例扣减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概算资金缺口;

40、项目单位是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以及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襄阳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襄阳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

41、”,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优化奖励】第五十六条对严格控制概算行为予以奖励。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设计优化奖励以核定的概算和编制的预算作为测算基数,施工优化奖励以预算审定价和工程结算价作为测算基数。采取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第七大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展监督】第五十七

42、条对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和省两库平台开展项目调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办。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审计、监察、巡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共享公开】第五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管理责任】第五十九条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43、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A)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业主责任】第六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

44、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擅自在概算子项之间调剂费用。(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七)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A)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编

45、制、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层层增项、甩项或变更,导致建成项目与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差别较大的。【咨询责任】第六十一条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档责任】第六十

46、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安全责任】第六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七章附则【楼堂馆所】第六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解释部门】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汉江国投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策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除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外,汉江国投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投资效益。【执行日期】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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