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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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笫三条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2、内的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第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各州(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州(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七条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第八条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的各项工作。第九条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

3、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A)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四)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

4、,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年审有关事项。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六)其他相关材料;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收费单位作出修改或补充。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

5、工作。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重点审验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七条对审验未发现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注明“XXXX年度已审验二并加盖收费年审专用章。第十八条对审验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违规收费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跟踪移交问题的处理情况。第十九条各州(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上报收费年审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

6、收费政策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并根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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