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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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的教育与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我市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与成果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我市教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教科研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改革、学科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学术研究的课题。第三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强调研究课题必须与教育教学第一线紧密结合,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

2、检查验证,以教育教学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第二章 确定研究课题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对本市、全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第五条 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步骤可行,有一定的创新与与特色。第六条 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在该课题领域已进行过前期研究,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主客观条件。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市基

3、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第九条 立项课题由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第十条 课题承担者负责对本课题的实施进行管理。第四章 研究课题的分类第十一条 依据研究课题的重要性,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研究时限,研究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年度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领域,研究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研究。第十二条 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课题;一般性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局部的教育改革能起到推

4、进和促进作用的课题。第十三条 规划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长的研究周期(2年以上),具有较强计划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年度课题主要是指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第十四条 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五章 申报和

5、申报人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第十六条 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第十七条 申报个人或单位须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学校或个人申报课题原则上先报送所属的县(市、区)教研室,并由各县(市、区)教研室上报给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或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其它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第十九条 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第二十条 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2年内不

6、得申报新课题。第六章 规划、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一条 依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研究课题指南,供研究选题参考。申报者也可自定其它课题。在每年立项课题中确定一批市重点课题。第二十二条 申报课题经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初审,由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同志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书。第七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立项课题由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所有立项课题,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将采用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研究情况。每年的1月和6月底之前,每个立项课题必须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

7、划办公室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第二十五条 立项课题在研究时,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以备查阅。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课题将作中止研究处理。中止研究的课题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1、 课题立项后,无故不提交学期

8、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2、 在规划到期后,没有形成成果,或者形成的成果与预期目标太远的。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第二十九条 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支配经费。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撤销的课题,根据性质终止或追回课题经费。第九章 课题结题与鉴定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计

9、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课题完成了符合申报表中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可结题。每年的1月和6月为全市课题结题工作月,由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结题工作。第三十五条 研究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写出结题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课题负责人应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递交课题研究记载册,内附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和附件;附件包括主要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结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发给结题证书。第三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为: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育产品(仪器、教具等)等。 第三十七条 已立项的课

10、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第十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出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第三十九条 每二年进行一次“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由市政府督导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对已立项并完成的课题进行评比。第四十条 考虑到课题研究的长期性和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管理的现状,2004年第四届“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审报资格参照上届的相关规定,从2006年起实施本规定的评奖规定。第四十一条 凡已在市级以上各级系统中获奖课题和已参加过往届“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且已获奖的课题或成果不在评审范围。第四十二条 对在“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中获奖课题,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领导小组将组织成果表彰和推广大会。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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