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公司章程(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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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第一章,程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1 年 2

2、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GZHOU QIANHONG BIOPHARMA Co.,Ltd,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 90 号,邮编:21302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3、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1,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立足生物医药,坚持自主创新,培育民族品牌,制造一流好药,造福于全人类,做强做大企业。,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冻干粉、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非最终灭菌)

4、的生产销售(均凭许可证经营);农副产品(除专项规定)收购;自有设施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第三章第一节,股 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2,1,2,3,4,5,6,7,8,9,第

5、十七条序,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持股数,号,姓名,证件号码,股本(元),持股比例,(股),王耀方,320402195303110031,36486000,30.405%,36486000,赵,刚,320402196510040018,18243000,15.203%,18243000,周冠新蒋建平蒋文群周南蒋乐明陈红雷周青,32040219500820001832040419640619105432010619681224126032040419520522044032040419490206141x310222196607050055320402196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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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谢乾华朱贵良杭长标邹少波储小明蒋建秋季金耀顾瑾李英朱仁智葛玉松杨建明张亚芬魏萍赵连法毛洁娜杨光华胡君秋杨冬云,3204041950063012213201061968121212263204041964112100293204021963101404283204021971020412273204021971121708233204811979062584193204111978033110463204041955121612253204041957080302273204021942101514113204021944030100175101071969092000103201061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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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东平郑凤美伍建萍杭琴玉童达仁董熙周岳姜洪海徐建明蒋跃良周兆喜符建华夏婉玉许才兴陈坤大倪文江陈惠芳刘冬生朱慧敏许锡芬沈菊芳高小芳王志玉张全凤李传根杨永芳殷伟明蒋鑫伟谈书大,3204111964112902373204021963081712253204021966020834293204021963011710463204021950082100133204021970062934163204021966072900563204041955011110383204041958081008513204021944122112323204021954070908133204041954012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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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22032040219530917082832040419551015124232040419561205102332040219540713022132040219570914002X320404195701241224320402195108020022320402195407300040320404195312161220320402195409190228320402195307240044320402195303120627320402195303080020320402195412040247320402195408050821320402195310111227320402

27、19570130142332040219520106082X,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

28、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0.09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11523,8,171172173174,庄琪程林美张小银戴建合计,3204041955122214

29、27320402195605200040320402194906141414320402195302230066,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20000000,0.093%0.093%0.093%0.093%100.00%,111523111523111523111523120000000,上述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 2008 年 2 月 16 日全部到位。,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0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30、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31、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9,(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32、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33、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10,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34、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35、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11,(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36、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37、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38、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第三十七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

39、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四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0、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13,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41、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42、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4,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43、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不足 6

44、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

45、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15,(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46、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47、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6,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48、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

49、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50、规定。17,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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