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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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贵州省卫生监督局董东风,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概况二、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使用的文书,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况,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 2012年9月6日,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简介,一是,文书种类绝

2、对数量增加。由2002版的31种增加到2012版37种。二是,文书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新增加了监督抽检、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的文书。,三是,未变动文书实质内容保留文书7种,1、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2、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3、封条4、案件移送书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四是,修订、调整、补充、完善文书20种,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案件受理记录7、立案报告,8、现场笔录9、询问笔录10、案件调查终

3、结报告11、合议记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陈述和申辩笔录14、听证笔录,15、听证意见书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8、送达回执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结案报告,五是,取消文书4种,(一)产品样品确认书(二)技术鉴定委托书(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六是,新增加文书10种,(一)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二)查封、扣押决定书(三)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四)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五)物品清单(六)公告(七)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八)催告书(九)续页(十)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共37种)

4、,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7

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依据,一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卫生标准、规范等,二是,部令规章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

6、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 2012年9月6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

7、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8、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

10、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

11、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

12、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二、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使用的文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

13、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一 般 程 序,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移送书 结案 报告 立 案 报 告 现场笔录/续页询问笔录/续页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移送书 结案 报告 合 议 记 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催告书 结案 报告 强

14、制执行申请书 结案 报告,1.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案发单位(人):贵州省XX保健用品公司 地址 贵阳市省政府大院8号楼101室 电话 0851-6827649 法定代表人 董东风 性别 男 民族 汉 职务 经理受理时间:2013年3月8日9时30分案情摘要:2013年3月7日,某保健用品生产厂违反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名称(由X变为Y)、生产场地由甲地变为乙地。主要证据:变更产品名称的包装标识;消费者举报材料等)经办人签名:田 2013年3月8日 负责人意见:请监督一处核实后立案。负责人签名:王 2013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

15、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注意:,受理

16、时间:指发现或接到报告、社会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书的时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 受理时间 立案时间,其它部门移送案件证据转换,其它部门调查证据不能直接使用,必须进行证据转换。方式:询问笔录 当事人确认移送来 的案件证据真实!,2.立案报告,当事人:贵州省XX保健用品公司 地址 贵阳市省政府大院8号楼101室 电话 0851-6827649 法定代表人 董东风 性别 男 民族 汉 职务 经理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受理时间:2013年3月8日案情摘要:2013年3月7日,某保健用品生产厂违反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名称(由X变为Y)、生产场地由甲地变为乙地。主要

17、证据:变更产品名称的包装标识;消费者举报材料等。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经办人签名:国 防 2013年3月12日负责人审批意见:批准立案,由监督一处张、刘具体承办。负责人签名:董 事 201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

18、。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19、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一个违法主体,多个违法行为:一个案件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多个违法主体,一个或多个相互关联违法行为:一个案件 分别裁量;分别处罚。,3.现 场 笔 录 编号:(年份序号)2013-001,第 1 页共 1 页当 事 人:田园 性别 女 年龄 40岁 民族 汉 住址 贵阳市八角岩路10号 电话 0851-6827649检查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检查时间:2013年3月10日11时30分至13时10分检查地点:贵阳市八角岩路18号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S1001121 S1001122 检查记录:现

20、场两名正在炒菜的从业人员(张、刘)不能提供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现场检查消毒柜已坏(拍照片3张);生鱼与熟鸡放在同一冰箱同一层(已录像取证);防蝇、防尘、防鼠网罩已破损;现场不能提供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以下空白)当事人签收:以上笔录属实。田园 卫生监督员签名:黄昏、黄山 2013年3月10日 2013 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现 场 笔 录,XXXXX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李雄、张马在超市经理叶望陪同下,对超市二楼食品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记录:1、超市食品部蛋糕柜组是前店后厂式经营,作坊场地狭小,地面墙角潮湿并有两处霉瘢、3处黑色斑迹,面板上堆有其他食品包装盒。拍摄4张照片存档。2

21、、食品柜上存有尚未出售的小裱花蛋糕15只,经检查发现其生产日期已有改动痕迹。蛋糕外观出现细小白色霉斑,质地变硬。3、从业人员胡兰、刘红、冯小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八条

22、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

23、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现场笔录常见问题剖析,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是对违法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一是,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

24、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二是,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

25、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

26、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三是,填写的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

27、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现场笔录在无证行医案件调查的使用,现场笔录属于证据类执法文书,是重要证据,在无证行医案件中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客观实录,不加评论,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应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在无证行医案件查处现场主要确认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尤其要对药械总体方位、摆放、数量

28、、包装标签等加以描述。现场笔录要注重与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检查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的,就要让被检查人逐页在笔录页末“被检查人阅后签名”上方的空白处写上“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确认。,正文记录要素:,行医场所描述:简要描述环境、外观、方位地点、室内布局,可以与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诊疗行为描述:现场如有患者,则详细记录患者正在接受诊疗的情况(拍照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注明方位尤其注意是否有假药劣药)、器械、医疗废物、处方、收据、登记本、标牌、证照、广告宣传等进行记录(拍照、登记保全)。行医资质描述:记录行医人(单位)是否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9、证,如能提供,需拍照并详细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显示的内容;记录行医人是否能提供行医资质情况,如能提供,需拍照并详细记录有关资质信息。,【问题】,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解析】,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

30、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不使用结论性推论性语言),现场询问笔录(不使用威胁性易误解语言),现场笔录必须反映出时间梯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

31、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必 须 正 面 确 认!,(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

32、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和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尤其提到了“规章”同样具有规定效力。,而国务院卫生部制定发布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制作形式,即:被询问人、被

33、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前面并注明原因。,【结论】,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或不能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要求。,A.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C.证人拒绝签字的最好不采用此方法解决,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

34、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印件上(正面)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A.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C.证人拒绝签字的最好不采用此方法解决,具体执法文书名称4.续页,第 0 页共 0页签字:0000年00月0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

3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5.询问笔录 编号:(年份序号)2013-001,第 1 页共 1 页被询问人:田园 性别 女 年龄 40岁 住址 贵阳市八角岩路10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 号码:520103197303202817询问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询问时间:2013年3月10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询问地点:贵阳市八角岩路18号 卫生监督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S1001121 S1001122。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询问内容:卫生监督员黄昏问:张、刘是否是你饮食店的从业人员

36、?田园答:是。卫生监督员黄昏问:他们是否办理了健康检查证明?田园答:没有办。因为前天才请他们来。卫生监督员黄昏问:知道不知道如果没有办健康证不能从事饮食工作?田园答:知道。(以下空白)被询问阅后签名:以上笔录属实。田园 卫生监督员签名:黄昏、黄山 2013年3月10日 2013 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

37、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询问笔录制作要点,一人被问:即询问应单独进行,不“开座谈会”。二人在场:办案人员应二人在场。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害人(受侵害人)。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五项权利:被问人有知情权、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六项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

38、;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6.卫生监督意见书 编号:2013-001,当 事 人:贵州省东风餐馆地 址:贵阳市安云路40号联系电话:0851-6815725(指导性)监督意见: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食品堆放应当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销售食品时应使用销货工具,应当增添销售糕点用的食品夹;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指令性)监督意见:经查你单位血液透析室/科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

39、13年3月5日13时59分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监督人签收:田园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3年3月5日 2013年3月5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必须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第四十

40、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时,调查违法事实时,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或限期),当 场 处 罚 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必须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相同点:,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不同点:,必须明确:,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不能书写为:决定处

41、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单独责令改正只能使用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时间:1.当 场 处 罚 时;2.发现违法行为时;3.调查违法事实时。形式:书面。要求:切实可行。禁用无期限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42、其他行政处罚。据此,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是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争议?,行政处罚?或是行政措施?“责令改正”具有双重属性,属于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把它当作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例如:我们在现场查到了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实施处罚,这时,责令改正就是一种现场处理措施。如果,法律规定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此时的责令改正应当就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也可以单独适用,或作为行政处罚的主罚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

43、)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

44、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

45、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建议:如果责令改正属现场处理措施时,应当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而如果责令改正属行政处罚时,则应当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卫生监督意见书常见错误,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管理相对人提出有关改正意见时使用的文书,凡是需要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均可使用,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谈谈卫生

46、监督意见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一、编号不规范,卫生监督意见书是有编号的文书,但涉案监督意见书只注重正文的书写,忽略首部的编号,往往出现不编号或重复编号的错误,如对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编号相同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二、技术指导不规范,(一)语言不规范涉案监督意见书使用不规范的语言,用简言简语甚至病句指导当事人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如“应持证上岗;布局应合理;应增设三防设施;冰箱应生熟分开”等。卫生监督意见书具有技术指导作用,即通过监督意见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达到卫生法律、规范设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若卫生监督员未用规范的语言明确表述,当事人则

47、会产生疑虑,不明白卫生监督员的意图,使其无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而起不到技术指导作用。,(二)不具有针对性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当事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当事人应当执行。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不作出行政处罚,以监督意见的形式针对其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过程等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技术指导建议或意见。,所谓技术指导,是指卫生监督员具体指导当事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涉案监督意见书的技术指导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而对符合什么样的卫生规范要求、如何做才能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等具体的内容不加以表述。因卫生监督员专业知识欠缺,指导内容过

48、于简单化,不具有针对性,甚至流于形式,往往效果不佳,起不到技术指导的应有作用。,(三)不具有可操作性卫生监督员在制作该文书时,根据现场笔录记载的违法事实,要求当事人改进某些设施或增设某些设施,如要求小型餐饮单位设立单独的凉菜间、洗消间等。小型餐饮单位一般都不具备设立专间的能力,对其提出这样的整改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达不到整改的目的。对此类问题,只能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其经营规模提出设定各功能区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三、责令改正不规范,(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9、。”。部分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因对其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如何等不进行跟踪核查,没有有关整改反馈的记载,往往使当事人误认为责令整改只是纸上谈兵,整不整改无关紧要,对责令整改的要求置若罔闻,拒不整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若违法行为人未按规定进行,则将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的意见后,事后必须跟踪核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行整改的资料,这即会对当事人起到警示作用,也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而进行的下一步的卫生行政处罚提供有力的证据。,(二)责令改正内容违法1.强令当事人行使权力卫生监督意见书应

50、当是建议和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但涉案监督意见书对经营权进行强制,成了可诉的行政行为,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责令改正内容为:“限期xx日内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卫生行政机关不能强令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力,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侵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在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时应在说明其违法行为和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后,再注明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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