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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 编: 指定网站: 乙 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22楼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 服务内容服务类别具体服务内容基本交易流量服务费用基本服务标准双接口服务人民币 元1、 在基本交易流量范围内,甲方所需支付的基本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2、 甲方交易流量超过基本交易流量的部分,应按超出部分的1.5另行向乙方支付超量服务费。高级即时到账接口服务批量付款接口服务语音支付服务增值服务确认发货接口服务即时到账分润功能交易接口查询服务委托提现服务甲方使用以上服务的支付宝账户编号:注:本表格中的“语音支付
2、服务”、“委托提现服务”,需要甲方在以下表格中进行相应的选择或填写,乙方根据甲方的选择开通相应的服务,甲方选择相应服务后,应遵循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相应服务的特别约定;甲方未选择或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视为甲方不使用相应服务。甲方委托提现相关信息指定提现支付宝账户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提现时间 每日0:10 每日14:00,选择本时间,甲方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提现频次每 日一次语音支付经营范围甲方使用语音支付功能仅限于销售以下商品或服务: 乙方收款账户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71904478210901收款支付宝账户sk第二部分 合同条
3、款第一条定义与概述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1“支付宝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本合同特指“第一部分”所涵盖的服务内容。1.2支付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1.3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以下简称支付宝接口。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在支付宝接口下集成使用“支付宝服务
4、”的支付宝账户,但乙方仅依据提供给甲方的支付宝接口对使用者身份进行识别,任何因集成在甲方支付宝接口下的支付宝账户变更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方限制其支付宝接口下支付宝账户的集成规则。任何时候,一旦乙方发现甲方支付宝接口下的支付宝账户集成存在不安全因素,乙方有权不经通知限制甲方支付宝接口下的支付宝账户集成规则。本合同中的支付宝接口包含:1.3.1标准双接口:该接口支持中介交易模式和即时到账交易模式。在中介交易模式下,由乙方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付款人将交易款项支付到乙方,由乙方根据交易双方在“支付宝”软件系统内对交易状态的确认,完成交易款项的
5、支付;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下,付款人一旦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内,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解决与承担。1.3.2高级即时到账接口:该接口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关的交易规则适用第1.3.1条的约定。在适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该接口支持甲方在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基础上,主动向甲方用户进行交易退款。在甲方使用该接口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对应的交易款项计入交易流量,退款时涉及的交易款项不计入交易流量。1.3.3批量付款接口:支持甲方通过接口,向“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批量付款指令文件,
6、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一次性向多个甲方用户的支付宝账户(单个批量付款指令文件包含的指令数量需符合“支付宝”软件系统设定的数量要求)支付甲方指令要求的款项。除通过该接口外,甲方也可直接通过在支付宝网站登录其支付宝账户的方式提交批量付款指令文件,提交规则相同。甲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批量付款指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因批量付款指令文件的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一切损失。批量付款接口服务属于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应的使用规则适用第1.3.1条关于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的使用规则。1.3.4确认发货接口:该接口是基于标准双接口的中介交易模式,甲方通过该交易模式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可以在对多笔已经发货的交易,一次性在
7、“支付宝”软件系统内完成该多笔交易的确认发货操作。1.3.5交易查询接口:支持甲方通过该接口查询集成在该接口下进行交易的支付宝账户的多笔交易明细,方便甲方对相关交易的了解与管理。1.4交易流量: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过支付宝接口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总金额,是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的依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建立,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完成的交易,相应的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按照该交易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1.5基本交易流量:指甲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用后,无需另行向乙
8、方支付费用即可使用的交易流量的最高值。1.6甲方用户: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第二条服务内容与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2.1安全加密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2.2“支付宝服务”2.2.1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收付服务。2.2.2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2.2.3向甲方提供1.3条约定的支付宝接口及相应的功能与服务。2.2.4向甲方提供“即时到账分润
9、功能”,在甲方通过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与甲方用户进行交易时,可根据事实存在的法律关系,将交易收款方之外的第三方的支付宝账户设置为收款账户之一,直接完成交易收款方与该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甲方在使用本功能时,应保证其设置收款的第三方与交易收款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且与设定分配比例一致的法律关系。甲方违反本保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使用本功能产生的交易款项计入交易流量。2.2.5向甲方提供“支付宝网站内大额收付款服务”,甲方使用该服务时,可通过支付宝网站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下完成与甲方用户之间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两千元的款项收付。甲方使用本服务产
10、生的交易款项计入交易流量。2.2.6根据甲方的选择,向甲方提供语音支付服务、委托提现服务。甲方使用该服务的,应同时遵循本合同关于该服务的特别约定。2.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进行单笔交易的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第三条权利义务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身份资料,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
11、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乙方指令)。3.1.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甲方应确保其网站所涉商号、域名、计算机程序、版权设计及内容等不侵犯或涉嫌侵犯包含乙方在内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且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甲方理解并同意,如乙方收到他人投诉或有权机关的通知,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本合同约定服务采取限制措施,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3.1.3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支付宝服务”的内容,并通
12、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宝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支付宝接口,不将支付宝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支付宝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但甲方或甲方母公司控股的机构除外。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支付宝接口和“支付宝服务”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叠加。3.1.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
13、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3.1.5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支付宝”软
14、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3.1.7甲方承诺,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附件,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甲方承诺,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
15、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3.2.3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其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交易),避免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提供保护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2.5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
16、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条费用、结算、退款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为: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务费(本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服务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基本服务费不因任何其他原因退还或减少),在此基础上,甲方实际使用的交易流量数额在基本交易流量范围以内的,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基本交易流量使用完毕时,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在基本交易流量使用完毕后,按照新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未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实际使用的交易流量数额超出基本交易流量时,应按照超出部分交易流量的1.5另行向乙方
17、支付超量服务费,并由乙方在交易流量产生时自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取。甲方在支付宝网站内登录支付宝账户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支付宝服务”的,按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和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4.2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务费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超量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同等的“技术信息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4.3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是“支付宝”软件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银行对账凭证,后者没有记录而前者有记录的,以前者的查询结果
18、为准;两者存在差异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4.4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冻结包括甲方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或其他特殊状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的冻结;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冻结;甲方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进行的冻结。下同)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甲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
19、。甲方承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4.5因甲方原因需向甲方用户退款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减,被冻结款项除外,若甲方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应及时补足。乙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甲方非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的方式(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委托提现特别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每个工作日10:00之前将甲方指定支付宝账户在前一个交易日产生的可用余额提现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如遇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操作提现的日期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提现的最高上限以乙方“支付宝”软件系
20、统允许的最高值为准。甲方对在本合同填写的委托提现的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的真实性负责。甲方承诺,甲方委托乙方提现的指定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仅依照甲方的委托代为操作提现,该行为结果由甲方承受,资金提取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所产生的一切资金风险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语音支付特别约定甲方使用“语音支付服务”时,仅可从事本合同约定产品或服务的经营,甲方超出该经营范围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语音支付服务”,并有权根据其具体经营行为中止、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的经营范围含有虚拟商品的,应通过开发相应软件系统的方式确保单个甲方用户单天与甲方的交易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元;甲方不提
21、供或不能提供相关控制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提供“语音支付服务”;因该不控制或不能控制导致甲方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七条 合同终止7.1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7.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改正的。7.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1.3本合同期限届满。7.1.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2条、第3.1.3条、第3.1.7条约定的。第八条 除外责任8.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3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22、。8.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9.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0.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
23、性损失负责。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合同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11.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11.3双方有效签署本合同条款后,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只有甲方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必须与签订本合同时的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并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基本服务费后,本合同方始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如甲方在本合同成立后的15日内仍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或者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相符或未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基本服务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11.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