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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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一、洗钱的相关概念二、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三、反洗钱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四、违反反洗钱相关法规的法律后果,一、洗钱的相关概念,(一)“洗钱”的定义(二)洗钱的危害(三)洗钱过程的主要构成(四)国内外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法,(一)“洗钱”的定义“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现在“洗钱”的含义

2、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采用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二)洗钱的危害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分子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不良后果。当前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反洗钱正在全球范围展

3、开,许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包括制订严厉的反“洗钱”的法律。,(三)洗钱过程的主要构成 洗钱通常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完成一次洗钱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处置: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离析: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帐、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其目的是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将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使其合法化;、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

4、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发生重叠、交叉,或者集合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四)国内外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法1、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保密天堂,为洗钱提供了极大方便。这些国家和地区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2、

5、利用地下钱庄洗钱。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3、利用互联网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4、通过现金走私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工具出入境。5、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有的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6、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7、利用证券期货市场洗钱。为

6、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二、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一)我国关于反洗钱的第一个法律规定(二)我国法规对洗钱罪的首次确定(三)我国法规对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四)反洗钱配套法规的出台(五)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框架的搭建(六)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一)我国关于反洗钱的第一个法律规定 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

7、、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二)我国法规对洗钱罪的首次确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

8、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同时,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过去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由此确定了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予以分别打击的立法模式。即: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予以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他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关于窝赃罪的规定处罚。,(三)我国法规对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规范 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

9、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

10、定等。,(四)反洗钱配套法规的出台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五)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框架的搭建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有两处,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内容;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

11、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六)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反洗钱法的出台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

12、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共有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13、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颁布意义,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

14、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三、反洗钱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三)识别客户身份(四)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五)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六)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八)举报涉嫌洗钱行为,(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

15、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标准:将反洗钱法要求融入本机构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便于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三大反洗钱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内部操作规程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让高管了解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措施:,1、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2、定期评估、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3、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4、对检查发现

16、的缺陷及时落实改进措施,(二)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反洗钱领导机构(我行设立反洗钱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本行反洗钱事务)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部门(我行反洗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法律合规部,由法律合规部统一牵头本行反洗钱事务)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或设立专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客户身份识别,定义: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的制度。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

17、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2、超过限额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3、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意义,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处于基础地位。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也失去了实际意义。,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本质要求看,金融机构不仅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需要根据交易需

18、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风险管理、审慎经营的目的以及商业拓展的需要出发,客户身份识别具有广泛的内涵,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仅仅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外,了解与交易有关的其他情况对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有效识别和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是洗钱预防措施的核心。可疑交易的判定往往不能简单地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出,而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客户身份以及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19、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交易性质、流向、频率和金额等交易记录,做出交易是否确实可疑的合理判断。,因此,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实践中,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一般需要客户填写开户申请文件或业务申请表格,或者签订合同,而开户申请文件、业务申请表格以及合同的内容往往超过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还包括职业、经营范围、收入来源、资金用途等其他信息。,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除了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

20、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的规定外,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识别客户身份的三大原则,勤勉尽责(保证客户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客户的实际交易目的)风险管理(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监控措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要求,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了解客户的相关情况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银行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1、对新客户的识别的具体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

21、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2、特定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跨境汇款:核实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交易流水号、住所汇出汇入款地所在地名称。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3、对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

22、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对客户资料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4、对客户进行持续的身份识别(1)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23、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5、需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况,(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6、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引起警惕并报告的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无法获得境外汇入资金相关信息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基本信息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有怀疑发现的其他

24、可疑行为,(四)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2、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1、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指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对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的制度。,大额交易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5、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大额交易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我行目前由总行汇总交易数据后统一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

26、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标准的免报条款(1),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银行的转账交易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交易一方为党政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银行业同业拆借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大额交易标准的免报条款(2),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外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外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2、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的最终目的,便于监管机构:获

27、得资金交易信息掌握资金流动情况发现洗钱犯罪活动,部分常见的可疑交易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 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 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 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 大量现金;,5、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

28、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 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14、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15、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 非常活跃;16、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 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17、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18、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19、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监测;20、短期内资

29、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21、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22、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23、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24、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25、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6、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27、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28、客户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29、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合

30、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可疑交易报告未来重点发展趋势:一是金融机构将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金融机构将逐步把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三是反洗钱监测工作将逐步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金融机构及其

31、工作人员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四是对于风险较高业务如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将逐步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五)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概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32、存制度目的,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的制度。,保存客户资料的目的,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原则:安全、准确、完整、保密,保存期限基本要求: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保存期限特殊要求: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

33、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四、违反反洗钱相关法规的法律后果,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内容,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第一类违法行为的

34、处罚,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 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类违法行为的内容(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第二种违法行为的内容(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第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银行的处罚(双罚制)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 金融机构自身给予纪律处分,人民银行的处罚(双罚制),违法不涉案情况 对金融机构:20万元-5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1万元-5万元罚款违法并涉案情况 对金融机构:50万元-50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5万元-50万元罚款,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对金融机构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对责任人员:取消任职资格 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预祝各位同学工作顺利,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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