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礼法结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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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上编: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四阶段:西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最早溯源:周公制礼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 下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礼法结合”的发展路径与具体表现,1、中国法律起源于“礼”和“刑”2、周公制礼3、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之间的争鸣4、秦始皇焚书坑儒5、汉武帝独尊儒术6、引礼入律的进一步发展7、唐律实现“礼法结合”总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精神,第一节 西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最早溯源:周公制礼,中国法律起

2、源于“礼”和“刑”,1、礼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申为一种礼节仪式;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2、刑“刑始于兵”、“兵狱同制”,礼的制定:“周公制礼作乐”,周公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第四子,武王的弟弟,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曾两次辅佐周武王东伐纣王,并制作礼乐,天下大治。因其采邑在周,爵为上公,故称周公。“握发吐哺”平定三叔之乱制礼作乐。确立嫡长子继承制,“礼”的内容,旨在维护“宗法等级名分”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精神原则:“亲亲”、“尊尊”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

3、,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礼记,亲亲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礼记大传,礼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五礼”、“六礼”、“九礼”五礼吉(祭祀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之礼)军(行军作战之礼)凶(丧葬之礼),礼的性质,礼是一种习惯性规范,是一种内涵广泛的以法律性质的规范为主体的综合性行为准则;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礼的内容到后世被分化,有的变成社会道德,有的成为社会礼俗习惯,有的成为国家礼仪,有的成为国家法律;,礼的作用,1、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礼,经国家,定社稷,

4、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2、预防犯罪。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礼记经解,礼与刑的关系辨析,礼和刑都是奴隶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相同之处:本质是相同的:对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不同之处作用不同:“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西汉)贾谊,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礼主要调整贵族的活动;不同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的礼。“刑不上大夫”:刑主要对付平民百姓的;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第二节 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一、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之间的争鸣,

5、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在政治方面,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宗法制遭破坏,“征伐自诸侯出”,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形成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出现了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在思想文化方面,出现了各种学派,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家:维护西周宗法礼治;墨家:平民意识的代表;道家:对传统礼治的失望对法家的鄙夷;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儒家分为:先秦儒家:孔子、孟子 封建正统儒家(秦汉后):董仲舒、周敦颐、陈颐、朱熹等。,孔子,董仲舒,朱熹,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孔孟的法律思想“礼治”、“德治”、“人治”二、荀子的法律思想性恶论隆礼重法人治论,法家的法律思想,一、商鞅对法

6、律的看法对法治的看法刑无等级、以刑去刑二、韩非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二、秦朝灭亡反映出法家思想在封建王朝治理实践中的失败,法家思想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国家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国家政治哲学与谋略体系。法家学说的实践性有利于君主权力的增长和国家力量的强化,但都是建立在武力和强权之上,而对文化却是忽略的。法家思想不适合作为一个新兴统一王朝的指导思想。其后的儒家思想弥补了这一缺陷,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久的延续发展。,三、汉朝初年“无为而治”,约法三章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四、汉武帝独尊儒术,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从“崇尚黄老”到“独尊儒术”天下既定,民亡盖臧

7、,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史记平准书,董仲舒其人董仲舒的儒家学说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思想。,西汉大儒董仲舒,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春秋繁露大辩,董仲舒的儒家学说是一种新儒学。儒法两家至西汉经过董仲舒最终完成了合流。“

8、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形儒实法。,汉武帝,西汉时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司法实践中的儒家化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一)司法实践中的儒家化,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诀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董仲舒是公羊春秋派的代表;春秋决狱解决的主要问题:儒家思想怎样渗透到法律中去。,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

9、,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的原则:原心定罪 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将主观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案例有:,案例

10、一:儿子误伤父亲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董仲舒引用春秋中的“许止误进药于父”案进行类比,无罪释放。“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案例二:夫死未葬而嫁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董仲舒根据“贵族妇女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

11、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本来按九章律应该处死刑,现在无罪释放。,案例三:首匿养子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案例四:儿子殴打(未尽养育之责的)亲生父亲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

12、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影响:春秋决狱起到了轻刑的作用;有其弊端,后来出现很多错案;春秋语言极为简练模糊,十分适合穿凿附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不确定性。另外,“原心定罪”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时候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成了“诛心”、“腹诽”之类莫须有罪名的理论依据。这些都给当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唐代逐渐衰落。唐代完成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达到儒法合流。,(二)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引经注律*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三)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

13、1、刑法原则的儒家化: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三)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和夫权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父为子纲”在夫妻关系中强调夫权“夫为妻纲”,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官吏贵族特权法的成型,周礼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原则,汉文帝采纳贾谊的建议,将其作为定制,“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为体恤礼中“亲亲有杀(差)”的差序原则,始自高祖而终两汉之世,形成了“上请”的特权原则,凡宗室、贵族及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径行裁决,由中央廷尉讨论后,交皇帝定夺,量刑上多有减免。,为体现父子之亲的伦理原则,“亲亲得相

14、首匿”原则,规定:凡子为父、妻为夫、孙为祖父母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不负法律责任;父为子、夫为妻、祖父母为孙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一般不负刑事责任,若所犯为死罪,则上报廷尉,享受“上请”的减免特权。,“八议”指八种人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与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亲、故、贤、能、勤、贵、功、宾。,1.(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正式规定“八议”,亲:皇亲国戚。故:故旧,皇帝的老朋友。贤:地主阶级的知名人士,地位不一定很高,但是名声很响。能:有治国志军的杰出才能,不一定现在在位。勤:树立的标兵、典型,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日夜在公。贵:有固定标准的,标准是三品官以上,相当今天的省部级干部。功:为封建国家

15、建立过大的功勋。宾:全国只有一个人,有固定标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八种人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与特殊照顾,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一直沿用到明清。,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并折抵刑罚,始于西晋,到北魏和南朝的陈朝就称为官当,南朝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是一种封建官吏的特权法;所折抵的刑罚就是两种,徒刑和流刑,死刑不能抵,杖刑、笞刑不用抵,用铜赎就可以。,2、(晋朝)“官当”自晋律开始入律,3、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罪”,即亲属之间相互犯罪,要按照五等丧服制确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Cui)(3年)齐(z

16、i)衰(3年、杖期、不杖期、5月、3月)大功(9月)小功(5月)缌麻(3月),斩衰,关系最近的亲属 守孝期间是三年;子女为父亲,妻子为丈夫,大臣为君主;三年守孝期间要遵守守孝的一系列规定。,齐衰,齐的意思是缉,就是缝边的意思。齐衰三年,父卒为母。齐衰杖期,父在为母、丈夫为妻子。齐衰不杖期,也是一年,但不用杖;兄弟、姊妹(没有出嫁的姊妹)、祖父母、子女、叔伯、侄子。(如果出嫁的姊妹降到大功)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大功,9月。堂兄弟,已经出嫁的姐妹。小功,5月,纵兄弟姐妹,母党的亲属,外祖父母、姨妈。缌麻,3月,九族中最外的一圈,舅舅、表兄弟姐妹、岳父母。,五服之外有血缘关

17、系的亲属叫无服亲。袒免(问),五服之外不需要承担守孝义务的亲属。,案例:张江陵詈母致死案(子詈骂父母遇赦)魏晋南北朝的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辱骂其母黄氏,导致黄氏愤恨自杀。按当时法律规定,子杀伤、殴打父母,要处以枭首;詈骂父母,处以弃市;媳妇预谋杀害丈夫父母,也处弃市,遇恩赦,免死罪。如果殴打父母,即使遇赦,仍然要枭首。本案在定罪量刑时正好遇赦。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如果适用杀害父母的法律,则显得重;如果适用殴伤、詈骂父母的法律,则显得轻。,孔渊之以“礼”中“孝道”的本意阐释法律的含义,认为,殴伤、詈骂是大大违背礼的规定,而詈骂致使自杀,更是无法原宥的。张江陵即使遇到恩赦,也应该处以枭首。就张的妻子

18、而言,应本“义”从事,其对公婆的关爱之心并非天生的属性,本案中黄氏所愤恨的,是其儿子,而不是儿媳,所以可免死罪。吴氏被免除弃市之刑。,量刑原则:若为侵犯人身的犯罪 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北齐律中首次把十种重罪规定到刑罚总则中去。将十种侵犯皇帝权力和尊严、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北齐以前十种重罪是分别规定在分则里面,北齐律的分则中照样有十种重罪的规定,只是总则名例律中将它们合并在一起。,4.(南北朝时)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4.(南北朝时)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适用上的特殊原则:一旦犯十恶罪,特权法(官当、八议)都

19、不能适用,家族主义法也不能用。凡是犯其中之一罪,一律从重严惩,不能享受任何特权和恩惠,决不待时。是封建法律的最高原则,隋唐时期发展为“十恶”制度。,第四节 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唐律刑法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十恶谋反,谋危社稷;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内乱,亲族之间犯

20、奸的犯罪行为。,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疏议,对“十恶”犯罪的处罚原则:1、谋而未遂也构成犯罪;2、本人一律处以重刑,株连亲属以及知情不告、不追者。3、为“常赦所不原”,不能享受特权;死刑不待秋冬行刑,“决不待时”。,唐律刑法中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官当:用官品折抵刑罚。犯“六赃”者除外。,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申报朝廷,将他们的犯罪事实

21、和应议的理由上报,由朝廷大臣集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皇帝批准。大都能获得赦免,降为流刑。八议之人犯流罪及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罚,不必经过“议”。如果犯“十恶”则不适用以上特权。,得“请”者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只能将罪状、身份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死刑;犯流罪及以下,照例减一等。如果犯“十恶”则不适用以上特权。,唐律刑法中其他原则规定,区分公罪、私罪 自首减免刑罚 共犯区分首从 更犯加重 数罪并罚 轻重相举 同居相为隐原则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本律优先适用,同居相为隐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同居指“同财共居,不

22、限籍之异同,虽无服者并之”。“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 律 系 列,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全部内容都以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维护皇权维护皇帝在全国的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地位;维护皇帝对军队的最高统率权;维护君主的无上尊严,确保其人身安全。,皇帝的最高立法权:断狱律规定皇帝有“制敕断罪,临时处分”的权力;职制律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职制律规定,官员对法令“若不审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皇帝的最高行政权:中央行政长官由皇帝任命,地方行政长官是皇帝在地方的私人代表,是国家行政决策的中心。皇帝的最高

23、司法权:对重大案件直接受理,对中央司法机关裁决的批准权、对议请的决定权、对死刑的最后决定权等。,二、维护封建特权维护贵族、官僚的政治等级和特权;同罪异罚成为普遍现象。其(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清)薛允升,权贵与平民之间同罪异罚依斗讼律,一般斗殴伤人,最多处徒刑,但殴打官吏或下级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成伤者,流三千里,折伤者,绞。而权贵侵犯平民,处罚却又比一般斗殴轻许多。,主人与奴婢之间同罪异罚:依斗讼律,部曲、奴婢控告主人,非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即便属实,也要处绞刑。而主人控告奴婢、部曲,即使失实,也“同诬告子孙之例”,不受法律追究。以过失杀人为例,凡人相杀,依杀状以赎论,奴婢杀主

24、人,则处绞刑,主人杀奴婢,却勿论。,良贱之间同罪异罚:唐律疏议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故其法律地位均为财产,某些场合甚至不如牲畜。以斗殴为例,凡人殴凡人,笞四十,部曲殴凡人,加凡人一等,奴婢殴凡人,又加一等。凡人殴伤、故杀他人部曲者,减一般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部曲、奴婢伤、骂主人者,处流刑,而生人殴打部曲、奴婢至死者,只徒一年,若部曲、奴婢有过错在先,主人将其决罚至死,则勿论。,二、维护封建特权2.维护家族中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同居必有尊长”,“尊长,谓男夫”唐律疏议名例律“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疏议“十恶”中的“不孝罪”是维护尊长绝对权力的集中体现。尊长权威体

25、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受赡养权 二是支配家庭财产权 三是对卑幼的教诫权 四是决定子孙择偶婚配之权,尊卑相犯,同罪异罚;继续沿用“准五服以制罪”为刑事方针。例如,凡人相骂不为罪,谩骂祖父母、父母却列入不孝罪,处以绞刑。卑幼殴尊长,则关系愈亲,处刑愈重,殴祖父母、父母,系“恶逆”行径,应处斩。,二、维护封建特权3.维护家族中男尊女卑的夫权秩序。“夫者,妻之天也”,“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唐律疏议,据斗讼律,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相反,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同一伤罪,量刑相差竟达五等之多。更有甚者,妻殴、告丈夫,属于“十恶”中之“不睦”,“闻夫丧匿不举哀”属于“不义”

26、,后果极为严重。,在婚姻关系上,唐律虽设“七出”、“三不去”、“义绝”之条,事实上不禁止丈夫随意休妻。而妻妾擅自离去,则处徒二年,进而改嫁者加三等。故离婚权基本上是由丈夫掌握的。,三、全面调整封建经济关系 规定了多种经济立法,如农业立法、赋税立法、工商立法,运用刑事法律打击各类不法经济活动。四、整饬吏治,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严惩官吏渎职行为,重惩贪赃枉法。唐律首置“六赃”罪名,打击贪赃枉法的官吏。,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唐律的特点“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1、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唐律是礼法完全

27、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在立法、注疏、量刑方面都以“礼”为依据和标准。,2、用刑持平:“出入得古今之平”体现“宽仁”思想。例如:一罪一刑;死刑仅有斩、绞;对加刑做了严格限制;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体例上的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道德与法律掺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杂糅。,4、语言表述与内容:科条简约、规范详备;,5、立法技术高超。体例设计的科学性;篇章、条目的逻辑联系;概念、术语解释的精确(讲其流、探其源)。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清孙星衍,下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中国法律儒家化释义,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

28、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释义,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积极作用:巩固封建政权,促进社会繁荣负面影响:审案、定罪、量刑主观化;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同罪异罚、等级森严、特权集中;人治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儒家法律文化在中国现代法治中的地位,当今社会,儒家法律文化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儒家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运用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承接力量。第二,儒家法律文化是形成中国现代民间法的重要渊源。,儒家法律文化在中国现代法治中的地位,我国社会中现有的法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国家法和民间法。现有的民间法是指由于历史传统及人民共同的法律意识而形成的,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的,人们自愿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及法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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