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市场]最惠国待遇之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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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等五国诉欧盟香蕉进口、销售及分销体制案,第一组展示小组成员:张紫薇、郭宏宇、李俊雅、李玉兰,内容提要,案情背景及案情介绍,实体规则较量,程序规则较量,总结,案情背景及案情介绍,WTO“判例法”上的里程碑实体法方面: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和澄清程序法方面:确定了一些先例,案情背景,每年约进口香蕉万吨,价值近亿美元。,1、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2、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1)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2)通过洛美协定(om Convention)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国家;3)中美和南美洲国家。,3、自欧盟成立伊始,香蕉问题即是一项敏感议题,1)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

2、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2)从哪些地区或国家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的多少是欧盟各国贯彻其各自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杠杆。,香蕉贸易战的由来,1975年。当时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的46个小国签订了第一个洛美协定。欧共体人为将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划分。,洛美协定,对于ACP国家:(1)获得更多的欧洲市场准入,(2)ACP国家的出口产品如受到“价格波动和生产变化”的影响可以享受协议下的补偿机制;(3)ACP国家还享有技术和体制方面的援助。,洛美协定,对于ACP国家:洛美协定下的香蕉协议给予了ACP国家进一步的优惠,规定了他们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香蕉享有优惠的市场准入

3、。除此之外,香蕉协定规定欧共体维持ACP国家的优惠市场准入地位,并帮助他们扩大香蕉出口。在随后的三个洛美协定中,欧共体扩大了原始承诺,对ACP国家的香蕉实行免税准入,并对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实行配额,以确保ACP国家的特别待遇。,洛美协定,对于非ACP国家: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给对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建立施加影响带来了难得的机会。因此,若干来自拉丁美洲的非ACP国家根据GATT要求与欧共体磋商,并随后请求总干事进行斡旋,力促香蕉贸易体制符合GATT规定,但均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因此这五个“弱国”请求在GATT下建立专家组。,洛美协定,1993年,欧盟开始实施香蕉进口制度,对香蕉进口进行限

4、制。但是,给予欧盟国家原来的殖民地国家以特殊优惠待遇。这引起了美国的强烈反对,并最终向WTO申诉。自1996年,美国和拉美的一些香蕉生产国一道,向世贸组织状告欧盟以来,欧盟已经连输三次官司。尽管欧盟对其香蕉制度进行了调整,但是美国仍然认为其“歧视性色彩”严重。从而要求欧盟让步,否则美国将对来自欧盟的商品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在世贸组织(WTO)内,除菲律宾、巴拿马和洪都拉斯等国外,大多数成员对美国单方面的贸易制裁表示反对。,1995.10.4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针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出售和分销机制要求与欧共体协商1996.2.13 厄瓜多尔在1996年1月21日成为WTO成员后

5、,加入上述投诉方,要求与欧共体就其香蕉进口体制协商1996.3.14-15 协商失败1996.4.11 上述五投诉方要求建立专家小组1996.5.8 专家小组成立1996.5.22 专家小组报告传阅,报告对欧共体不利,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使其香蕉进口体制与相关WTO义务相符,1995-200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1997.6.11 欧共体向上诉机构上诉1997.9.9 上诉机构提交报告、基本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1997.9.25 DSB通过专家小组报告1997.10.24 欧共体要求与投诉方就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合理执行期限达成协议,欧共体要求执行期限为15个月零一周,但协商失败1997.11.1.

6、投诉方根据DSU第21条第3款第3项诉诸仲裁1997.12.23 仲裁庭作出有利于欧共体的裁决,合理执行期限为15个月零一周,直到1999年1月1日,1995-200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1998.1.14 欧共体委员会向欧共体农业部长理事会提交修正香蕉体制的提案,上述投诉方反对该修正案1998.5-6 争端双方进行了多次外交交涉1998.7.20 欧共体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Regulation 1637.98)并于7月28日在官方公报公布1998.10.22 美国宣布根据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对欧共体进行贸易报复,并于12月15日公布报复清单1998.12.15 美国

7、公布报复清单,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就其香蕉进口体制的修正条例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要求设立专家小家。美国反对这一要求,1995-200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1998.12.18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立专家小组1999.1.12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专家小组设立1999.1.14 美国要求DSB根据DSU第22条,授权对欧共体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价值相当于5.2亿美元1999.1.25 欧共体要求WTO总理事会对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的关系进行解释1999.1.26 WTO总干事鲁杰罗促成美欧达成妥协,DSB推迟考虑美国授权报复的要求,作为交换条件,欧

8、共体同意就报复水平进行仲裁,1995-200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1999.4.6 1999年1月12日重新设立的专家小组提交报告。结论是:欧共体理事会第1637.98号条例与WTO规则不一致,并就执行措施作出建议;而仲裁庭认为:没有理由等到第21条第5款专家小组程序作出结论后,才启动第22条6款进行仲裁,仲裁还将美国提出的贸易报复金额5.2亿美元削减为1.914亿美元1999.4.7 欧共体宣布它将对4月6日的裁决上诉.美国请求DSB授权报复1999.4.19 DSB授权美国对欧共体进行价值为1.914亿美元的贸易报复1999.5.6 DSB通过1999年4月6日专家小组报告,1995-200

9、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1999.11.19 厄瓜多尔要求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的13个成员国进行贸易报复,欧共体要求对报复水平进行仲裁2000.3.24 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贸易报复2000年5月18日,授权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盟实行报复。2000年7月27日,欧盟声明将继续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2001.4.11,2001.4.30 欧共体与美国就解决香蕉贸易争端达成最终协议欧共体和厄瓜多尔就解决香蕉贸易争端达成最终谅解,1995-2001年美欧香蕉案进程,实体规则较量,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欧共体的香蕉规则,欧共体的香蕉规则,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万

10、吨,价值近亿美元。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欧盟香蕉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非加太香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原产于中南美地区的香蕉由于价廉质优因而在欧盟市场中占据着优势地位(详见下表),同时,这部分香蕉由于通常通过美国公司的跨国投资,实施由种植、催熟、收购到运输、促销、零售的一体化生产经营战略,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 美元香蕉,1993年2月,欧盟颁布了理事会规则404/93,成立了香蕉共同市场,统一了欧盟的香蕉进口、销售、分销政策。该规则根据香蕉的不同来源制定了不同的

11、配额体系,其次,欧盟的香蕉进口规则还规定,所有进口都要履行进口许可程序。欧盟香蕉规则将进口经营者分为三类,对不同类别的经营者进行许可分配:A类经营者销售其他第三国进口的香蕉,获配额66.5;B类经营者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0;C类经营者从1992年开始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5。此外,从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进口的香蕉,经营者必须出示出口证以作为发放进口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其中,A、B两类许可证可以相互转让,并可向C类转让,但C类不能转让。.,非加太国家之外的其他香蕉出口国,尤其是中南美洲的香蕉出口国认为,1993年生效的欧盟“香蕉共同市场政策”损害了他们的利

12、益。因此,1995年,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联合把欧盟告到了WTO。由于中南美洲国家的许多香蕉种植园均为美国公司的投资,美国也同时成为了第四个申诉方。后来,厄瓜多尔也加入了申诉方的行列。.,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通知DSB要求与欧盟协商。理由是:“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违反了GATT1994(第1、2、3、10、11、13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3条)、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6、17条),使这些成员依据WTO上述各协定所享受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厄瓜多尔也在1996年2月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知其要求

13、与欧盟就同一问题进行协商。1996年3月14、15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1996年4月11日,由于磋商失败,美国等5个申诉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5月8日,DSB决定成立专机小组。1997年4月29日,专家小组作出最终报告并分发给各个成员方。专家小组报告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裁决:GATT1994第1条、第3条、第10条和第13条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1994第1条第1款:“各缔约国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缔约国对

14、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的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小组认为,欧盟香蕉体制的“经营者类别”的规定,对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多于来自ACP国家的香蕉进口,为经营来自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提供了优势和利益,违背了GATT1994第1条第1款。,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GATT1994第3条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者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该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专家小组认

15、为,进口许可程序作为一种对进口产品的行政管理措施,也必须受到该条款的约束。欧盟香蕉进口的经营者类别规则的规定,B类许可证占到配额的30,可以有偿转让(B类经营者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这一规定事实上将诱导经营者购买欧盟的香蕉,违反了GATT1994第3条。,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各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令、条例、判例和决定。”专家小组认为,该条规定不允许在对待进口产品时因原产国的不同而实施歧视,也不允许对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规章和程序。而欧盟的香蕉进口许可程序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香蕉采取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做法,明显与该条规定不符。,GATT1

16、994第10条,GATT1994第13条第1款:“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者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者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者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者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输出。”,GATT1994第13条,尽管欧盟的做法违背了GATT 1994第13条,但是专家小组认为,洛美协定可以获得对该条的豁免。1994年12月9日,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决定给予洛美协定以豁免。该豁免允许欧盟在必要的范围内免除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义务。而GATT1994第13条是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具体应用,因此欧盟也可以豁免GATT1994

17、第13条的义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WTO规范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的基本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3款:“有关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案的投诉方认为,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的“飓风许可”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所谓“飓风许可”,在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是欧盟自1994年起对直接或者简洁遭受热带风暴影响的国家发放的一种特别许可。“飓风许可”只分配给欧盟和非加太国家来源的服务供应商。经过分析,专家小组支持了投诉方的主张,认为欧盟的做法与该条规定的中性适用要求不符。,美国等投诉方还主张,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的经营者类别、出口证和“飓风许可”等方面的规定还

18、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是关于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规定。专家小组认为,“飓风许可”将关税配额全部分配给代表非加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生产商的经营者,对申诉方的相同服务提供这提供了较差的竞争条件,因而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的要求不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7条,综合上述意见: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违背了GATT199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建议DSB要求欧盟修改其香蕉进口体制。,1997年6月11日,欧盟向DSB提出上诉,1997年9月9日,上诉机构做出了最终报告。,(一)磋商阶段(二

19、)专家组审理阶段(三)上诉审阶段(四)裁决的执行(五)关于报复,三、程序规则较量,一、欧共体: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二、美国等5国投诉方:积极进攻三、第三方:积极干预,一、欧共体: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世界各地诉讼的常规总是,被告努力利用每一个程序上的机会以“拖延”或规避遵从对自己不利的裁定。本案被告欧共体,首先,为了拖延或规避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不利于自己的裁定,充分用尽甚至不惜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允许的所有程序和有关实体规则。其次,在DSB作出不利于欧共体的裁决后,欧共体竭尽全力地为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同时利用DSU有关条款的漏洞,对美国根据DS

20、U第22条和美国采取报复的合法性进行反击。,先分析欧共体采取此种战略的主要原因,而后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分析欧共体实施此种战略的具体情况。(一)欧共体采取拖延战略的主要原因(二)欧共体拖延战略在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表现(三)欧共体拖延战略在实体法方面的主要表现,(一)欧共体采取拖延战略的主要原因,1、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分销体制,是与欧共体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2、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分销体制,自1993年以来,先后三次被指控违反GATT/WTO协定。3、欧共体第404/93条例,多次在欧共体法院和德国法院受到质疑。.,(二)欧共体拖延战略在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表现,WTO欧共体香蕉进

21、口体制案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关系到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合法性问题,即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第一阶段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第二阶段在1997年9月25日DSB通过这些报告和12月23日仲裁

22、庭裁决1999年1月1日是欧共体纠正其不符合有关WTO协定的香蕉进口措施的最后期限后,欧共体为其执行措施与WTO裁定和有关WTO协定是否一致展开了一场新的更加艰苦的程序战。这场程序战的焦点是对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及二者之间的最终关系的正确解释。,(三)欧共体拖延战略在实体法方面的主要表现,欧共体主张: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3条对农业协定减让表所包括的市场准入承诺不适用。2、就其香蕉进口体制而言,在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应将对ACP国家香蕉的进口优惠制度与对其他国家香蕉进口的一般制度区别开来。3、洛美协定的解释权属于该协定的缔约方,专家小组无权对洛美协定进行解释。.,二、美国等5国投

23、诉方:积极进攻,一般来说,投诉方采取的是“积极进攻”的战略。具体地说,本案各投诉国因其国情不同,在具体作法上又有细微差别。(一)美国的做法(二)厄瓜多尔的做法,三、第三方:积极干预,根据DSU有关规定,任何WTO成员,如认为WTO所受理的其他成员之间的争端与自己有实质利害关系,有权在就此通知DSB和争端当事各方后要求加入协商,如其加入协商要求被拒绝,则有权直接提出投诉;有权向专家小组陈述意见和向专家小组及争端当事各方提供书面陈述、收受争端当事各方提供给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的书面陈述,并对其依据有关WTO协定所享有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已列入专家小组程序的某项问题直接诉诸正常争端解决程序;有权向上诉庭陈

24、述意见和提供书面陈述。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反思,“香蕉案”反思,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南美洲国家这几大贸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共体和南美洲国家这几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战与机会。,欧共体: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美国等5国投诉方:积极进攻第三方:积极干预,(一)欧共体及其他争端当事方的战略与战术,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同其他不同成员方关系的基本准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安排 a.区域安排 b.发展中国家之间更优惠安排3.交叉报复的威力,(二)基本认识,作为受惠国,要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争取优惠。作为给惠国,要研究和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允许的例外。重视交叉报复的应用。,(三)对中国的启示,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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