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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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卢家银,圣鞠斯特(Antoine Louis de Saint-Just):不给自由的敌人以任何自由!,一、新闻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形式,煽动,泄密,(一)何为“煽动”?,世界史上最早的可能是英国的“煽动叛乱罪seditious libel”,其源于叛国罪,严重性亦仅被认为次于叛国罪。一般而言,任何旨在扰乱国家安宁、鼓动人民不滿和起來反对政府的言行,都会被视为煽动。另外,涉案言行被认定会含煽动意图,就可能入罪,並不取決于言行的实际效果。,魏永征(2006:87):煽动(sedition)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

2、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中国刑法中对煽动犯罪的五种罪名:(1)煽动分裂国家罪;(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罪;(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相关法律规定:宪法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刑法第105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02、103、249、278、373条等均作了相关规定。,案例:卢旺达大屠杀新闻巨头受审2003年,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利用媒体煽动种族仇杀的3名卢旺达新闻从业者做出判决,判处53岁的RTLM私人广播电台创建者和负责人费迪南德纳希马纳和42岁的胡图族极端主义报纸Kangura的所有人和编辑哈桑恩格泽终身监禁。同时,法庭判处RTLM电台的高级管理者让-博斯科巴拉亚圭扎35年有期徒刑。这是国际法庭最近50年里首次对新闻工作者判刑。,大屠杀发生前夕,恩格泽曾经在报纸上

4、撰文煽动说:“让胸中继续的愤懑都爆发出来吧在这样一个时刻,鲜血将滚滚成河。”恩格泽还刊登胡图族十戒律,刺激胡图族人参与杀戮。一直是胡图族极端主义鼓吹者的纳希马纳则在他被称为“弯刀电台”的RTLM私人电台开辟了专门节目,公布图西族人的住址和那些同情图西族人的胡图族人的地址。其电台的播音员甚至直接在广播中说“走,杀人去”。在RTLM电台担任高级管理者的巴拉亚圭扎对纳希马纳的行为予以了全面的配合。国际刑事法庭的首席法官纳瓦内泰姆皮莱在庭审中特别指出,RTLM电台的广播无疑是在煽动听众参与屠杀图西族人的暴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皮拉伊对纳希马纳指出:“你的行为可能是出自你的爱国主义以及胡图族对平等

5、的需求,但你并没有选择合法的途径,反而选择了种族屠杀的道路。你背叛了人们对你作为一名知识分子领导人的信任。虽然没有枪炮,没有刀具,没有任何的实体武器,但你却导致数以千计的无辜平民葬送生命。”在长达29页的宣判中,法庭指出:“在卢旺达发生大屠杀期间,这3名被告借助自己从事媒体宣传的机会,将媒体变成了屠杀的工具。”针对辩方律师有关舆论自由的观点,法庭特别指出,媒体的自由应当与责任并存。负责此案的首席检察官哈桑贾洛(Hassan Jallow)说,正是由于这些带有极强种族主义仇恨的宣传媒体的存在,才会发生连年幼的孩子和古稀的老人都变成了残忍的刽子手、投身大屠杀的事情。,(二)泄密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

6、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内容: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

7、于国家秘密。”,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而造成的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禁载规定与法律责任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罪的,依照前款酌情处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八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中国媒体泄密案例1998年,长江,松花江和嫩江

8、流域发生特大洪灾。8月初,当抗洪抢险部队大批开进哈尔滨时,某电视台全程追踪报道,在镜头和说明中,详尽介绍了开进部队的名称,人数,开进方式,军列到达时间,停靠地点,行进过程。当部队出发奔赴抗洪前线时,不少媒体不仅直呼第*军,第*集团军,而且将其平时驻军何处,编制员额情况也尽数抛给了观众。2005年,某领导同志到某重点军工企业视察工作,当地电视台派记者跟随报道,该企业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场景涉密,不能拍摄。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00年,某杂志社组织评选先进典型人物,某军工企业向该杂志社报送了

9、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其先进事迹在杂志上刊登。经鉴定,该材料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对刊登涉密内容的杂志进行了销毁,没有造成严重的泄密后果。,美国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 1971年5月开始,美国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报纸先后发表关于美国政府越南战争决策过程的历史文件,美国政府认为这些是被“偷”出来的“保密文件”,发表出来有害于“国家利益”,就此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指控,地方法院听证后发出“禁制令”,要求报纸“暂停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裁决:禁止乃至延迟报纸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10、冒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胜诉。,越南战争中的美国士兵 艾尔斯伯格 1973 年9 月25 日,亨特向参议院“水门事件”调查委员会陈述,韩国易尚宽秘密信息披露案该案涉及的是被告(大邱一家地方报)刊发的、关于韩国警方间谍调查机制的新闻故事是否合法的问题。控方主张:该报道实质上在帮助北朝鲜间谍逃逸。法庭认定:该报在当时并未收到官方相关机构的书面“新闻禁发”指令;该报所涉信息在刊出一周前就已被大众所知晓;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刊发该新闻故事之用意在于帮助北朝鲜。法庭进而指出:既然该报道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清晰和现时”的危险,且不足以对韩国安全部门的间谍侦察活动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不能仅仅因为

11、反对共产主义碰巧是韩国的国策就对新闻出版自由肆意压制。上诉审认同一审的无罪判决,但遗憾的是,未对一审法官的审判理由发表任何意见。,英国案例“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之争,在九一一事件之后,也发生在英国新闻界。英国广播公司(BBC)名记者凯蒂艾德由于抢先报道首相布莱尔赴中东的日程,被英国政府指为不遵守“限时发布”(embargoed)的承诺,危及布莱尔的安全,BBC在经过调查后,对艾德“不慎泄露”布莱尔行程的报道表示道歉。但是,艾德在10月11日从奥曼发表声明表示要控告首相府,因为,首相府发言人在数种场合其实半公开容许记者们得知布莱尔的行程,并无“限时发布”的规定。,法国案例:“水门事件”9月1

12、3日,法国国家大报世界报发表独家调查文章沃尔特事件:爱丽舍宫践踏保护记者消息来源的法律披露,法国总统府动用本国情报机构力量,秘密调查该报记者消息来源。文章说,该报今年7月中旬关于法国女首富、欧莱雅集团女掌门人贝当古与法国劳工部长沃尔特权钱交易的一篇独家报道,引发了爱丽舍宫的“怒火”,爱丽舍宫随即下令法国“国内情报总局”对世界报记者的消息来源展开调查,以防止该报披露更多内幕信息。世界报领导层还对外宣称将就此事提起法律诉讼。尽管总统府极力否认这一指控,但法国情报机构负责人却在当天承认曾经进行过相关调查。此事在法国国内引起极大轰动,批评者将这一事件定性为“国家丑闻”和法国的“水门事件”,并称总统府不

13、应动用情报机构来维护党派利益。世界报对法国总统府的指控,当天在法国国内引起极大轰动。最大在野党“社会党”的发言人要求司法部门针对世界报的有关指控进行调查,“还事实以真相”。,二、讨论与分析新闻自由、信息自由是否与国家安全相矛盾?为什么?,讨论与分析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二者是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关键在于找到合理的平衡点。长期以来,对危及国家安全的顾虑成为阻碍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或者说是政府拒绝深化行政公开的重要理由。而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始终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危及国家安全”也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经常理由(孙旭培,2008:129)。,

14、思路一:参照西方民主国家的做法西方民主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限制时,更多地倾向于将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主了体现为保守国家秘密)的承担对象转化为政府及其公务员;将媒体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明确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压缩政府等权力部门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报道范围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可能性;在惩戒措施上一般放弃事前审查而采取事后追惩的方式。,思路二:参考约翰内斯堡原则全名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表达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共有25项原则,源于1995年10月。约翰内斯堡原则第1.2条规定:“政府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对言论或信息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真正的目的和可以证实的保护合法的国家利益的效果。”1.3条规定:“

15、为了证明对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某种限制对于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是必要的,政府必须证明:(a)有关的言论和信息对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b)施加的限制是保护这种利益的限制性最小的手段;以及(c)这些限制符合民主的原则。”,Further reading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8-133页约翰.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6-86页张帆:美国的国家安全与公民自由,国际经济评论,2002年,第4期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吹哨者自述:五角大楼文件泄密者回忆录,中信出版社,2005年,思考:1.中国法律对哪些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2.结合案例说明,怎样在信息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欢迎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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