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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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海上交通安全法32船舶登记条例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3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4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35船舶签证管理规则36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38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3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10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311有关船员管理法规312其他新增必须掌握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海上交通安全法,311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312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313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315海难救助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316法律责任,311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

2、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用语的含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

3、工。,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312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313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313航行、停泊和作业

5、的规定,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313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

6、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 安 全 保 障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

7、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

8、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

9、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314安全保障与危险货物运输,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

10、运输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315海难救助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章 海 难 救 助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315海难救助与交通事

11、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四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

12、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315海难救助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部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316法律责任,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

13、、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

14、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部船舶的检查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2船舶登记条例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321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和登记条件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323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和应办理登记的情况324船舶国籍和国籍证书,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3

15、21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和登记条件,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23主管机关及船舶登记机关,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324

17、船舶登记,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第十条一般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41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342最低安全配员原则34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申请、核发、补发与换发344监督检查345海船(一般船舶、客船)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351依据、适用范围352航次计划、值班安排353船员健康

18、适任要求,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3101适用范围与监督机关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3103扑救船舶火灾的规定3104处罚规定,3101适用范围与监督机关,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3102预防船舶

19、火灾的规定,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九条

20、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类)、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第类)、易燃固体(第类)、易自燃物质(第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类)、氧化物质(第类)、有机过氧化物(第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

21、术完好状态;(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22、(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

23、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

24、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

25、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3102预防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 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

26、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3103扑救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三章 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第二十四条 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3103扑救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第二十七条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第

27、二十八条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3103扑救船舶火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第三十条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3104处罚规定,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

28、火灾、爆炸事故的;(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3104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104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29、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3104处罚规定,(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六)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八)防火负责

30、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311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111适用范围3112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3113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3114测试可燃气体浓度的安全措施,MajpjMVcyzj21HLfrvy96dv02lPPfYgxUS7IYmZkyEmZ0kGeYZS3bpLCkYH1lt4EK7CxmUX3ijoYSOer7ZuaVWYgz4EpZrUirVpMzzvNtf1XZw5oswSXOtFaejnOcmfE1lZgnN1RSXg8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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