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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机制为加强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一、信息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为有关部门创建共享账号。市生态环境局、自
2、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分别组织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意见等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应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二、多部门
3、联动监管职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市域建设用地的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1 .负责全市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等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相关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2 .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全市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3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提供的相关信息,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全市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4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的地块,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4、账号,督促其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并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5 .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组织评审,并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对经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负责将需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和禁止开发利用等原则性要求,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督促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活动,同时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等工作。6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施动态更
5、新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7 .负责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8 .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省级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9 .负责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10 .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管理等。(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全市域内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
6、节的监督管理和审批管理。现阶段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无法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办理土地流转手续。2 .负责将拟收储、已收储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建设用地名单,及时书面通报市生态环境局。3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4 .配合建设和完善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5 .配合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联合执法行动。(三)市科学技术局1 .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工矿污染源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2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3 .市域内如有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退城搬迁、淘汰关闭的,及时将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
7、报市生态环境局。4 .配合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联合执法行动。(四)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土壤环境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执行情况信用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污染地块的污染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批复的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农业污染源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治理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生活污染源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配合开展联合执
8、法行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相关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依据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三、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程序(一)提供地块相关基础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全市域拟收储、已收储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建设用地名单,及时书面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地块名单应至少包括地块位置、原企业名称、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全市域如有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退城搬迁、淘汰关闭的,市科学技术局应及时将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9、。企业名单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搬迁时间等内容。(二)确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企业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筛选原则或其他确定依据,确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自行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3)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10、。()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提供的相关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本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情况,建立全市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1)已关闭搬迁的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农药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革、钢铁、加油站、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以及印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处置场、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等行业企业用地,或者相邻地块为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的;(2)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3)地块范围内或地块周围区域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11、异常迹象的;(4)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应于相关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书面通知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调查和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相关要求、以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系和咨询方式。(四)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
12、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市政府。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五)配合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等工作,配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立工作。(六)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全市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抄送市政
13、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工作。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七)开展效果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
14、估,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相关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等工作。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二)严格供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工作环节
15、的监督管理。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要督促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要督促有关乡镇(园区)或有关部门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取得书面回复。(三)严格许可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16、相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不得办理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五、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现场检查,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二)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和污染地块详细调查报告的专家论证评审时,应从省生态环境厅建
17、立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专家,包括具备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经验的专家、具有水文地质或勘探专业背景的专家、熟悉当地企业情况的相关行业专家及分析测试专家。(三)做好信息总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按年度对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六、建设用地联动监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二)联合协商会办,统一部署安排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机制。通过联合协商会办,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要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三)加强协作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应各司其责,做好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同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