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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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进程,拓展教师出国(境)研修平台,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职教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从事以提高教学、科研层次为主的多种研修工作,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经历将作为今后职称评聘、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第三条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派出人员选拔、派出联络、出国行前教育培训、学习、进修过程管理和回院总结等;组织处负责政治思想审查;人事处负责涉及本

2、办法的人员选拔相关资格审查、考核等事项。第二章范围和类别第四条申请人系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出国(境)进修学习包括各类国(境)外进修访学(含短期合作研究),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六条公派形式:国家公派、学院公派和其它派出(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一)国家公派: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并经学(二)学院公派:学院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设置并组织选派的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三)其它派出(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经学院批准的由部门或教师自行联系的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第七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进修学习项目,也支持教师经学

3、院同意自行联系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基金会资助赴国外一流大学、教育机构的进修学习项目。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二)在我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三)原则上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出国(境)人员外语水平标准,或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满足项目本身的具体要求。(四)学习研修的方向应与所从事的产教研工作相关。(五)申请人不得因为出国(境)进修学习而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或其他工作安排。第九条身体健康,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

4、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第十条涉农专业骨干教师、重点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可优先选派。第十一条已实施出国(境)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回院工作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同类型且同层次的国内外学习研修项目。第四章选派程序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师资培养工作需要,每年向学院上报年度教师出国(境)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二)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填写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进修(留学)申请表。由所在部门根据选派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产教研及其他相关工作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对申请人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三)国际合作交流处

5、会同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对经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资格和出国项目进行复审,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学院审定。(四)经学院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选派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第十三条未提前经学院同意,自行联系出国项目并获得对方录取者,学院有权不予认可;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境)进修者,学院将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理。第十四条经学院同意出国(境)进修学习的人员(期限3个月以上)持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国外访学协议书。第十五条回院报到(-)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研修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回院报到,并在协议截止期后一个月内持进修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如:访学认证材料、

6、进修结业证明、回院证明等到报到,并接受学院的考核。(二)因公护照,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律上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保管。第五章待遇第十六条出国(境)进修人员待遇:进修访问(含短期合作研究),在规定的进修访问期间内,工资福利参照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第十七条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在到达进修单位后1星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告知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每季度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所在部门汇报工作、学习等情况,学院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回院考核(一)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在回院报到时

7、,提供对方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书面评价报告(由对方单位签章或导师签字),明确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等情况,并填写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学习总结表,报送人事处审查备案,并存档。(二)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回院后,须于2个月内在学院或系部,就本人进修专业和研究方向举办1次学术报告;完成1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或实践报告;在外访学3个月以上人员需在1年或2年内承担本专业一门课程的国际化标准课程建设;需要时应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完成相关国际教育活动。()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须参加常规的年度考核,完成规定的产教研工作量;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

8、应注明由“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进修(留学)专项基金”资助字样。第七章相关管理第十九条学院对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按照“协约管理、违约处罚”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进修学习国别、单位、身份及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进修学习任务。在国(境)外期间可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申请程序、手续及要求须按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本办法所指违约是指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出国(境)进修学习任务、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服务期未满离职等情况。对违约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协议完成出国(

9、境)进修学习任务者,本人须偿还出国(境)期间学院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二)逾期不归者,学院将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理。(三)学习期满回国后须按国外访学协议书履行义务,其中出国(境)期限3个月以上不超过半年者,增加服务期三年;出国(境)期限半年以上者,增加服务期五年。(四)申请人或经已批准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从事与批准的项目不相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学院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自觉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社会公德和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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