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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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章程(经二OXX年X月X日学院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完善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XX职业技术大学。学院的简称:XX职业技术大学学院的英文名称:Xo学院法定地址和办学地址:X,邮政编码:Xo第三条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是XX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以“X”为校训,通过做精课程、做特专业、做强学校,培养了解行业发展、熟悉生产过程和有知识、发展型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把学院建成一所专业特色鲜明、办学风格新型的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办学层次、业务范围、及办学规模第五条学院类型: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学院主要业务范围:一、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二、经审批举办专科升本科教育;三、经审批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四、经审批开展中外合作教育;五、经审批举办特殊教育;六、依法开展其他教育服务。第七条学院办学规模:学院面向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招收对象为符合国家和XX市规定的报考对象,办学规

3、模根据办学条件改善情况逐步提高,每年招生具体人数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为准。第三章举办者和学校开办资金第八条学院由XX集团和自然人X举办。第九条学院开办资金为X万元人民币,其中XX集团以货币形式出资X万元,占x%;X先生以货币形式出资X万元,占x%;X先生以货币形式出资X万元,占X%。学院开办资金将适时增加,按规定程序据实调整,增加的开办资金来源包括举办人出资和学校办学积累。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第十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院发展的重大原则方针,发挥决策中心的作用。第十一条学院董事会由9-11人(以实际备案人数为准)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其他董事由学院院长、

4、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贤达担任。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学院主要举办者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至3人。执行董事由董事长在现任董事中提名产生,履行董事会专职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学院董事会的董事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董事会的董事。第十三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董事任期届满,董事资格即时终止。新一届董事会董事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推荐、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董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副院长;聘任学院财务负责人;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和审

5、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批学院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督促检查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七、考核正副院长工作,决定正副院长薪酬;八、讨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九、决定合作办学等重大事宜;十、审议批准学院专业调整、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学院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会全体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方才生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

6、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四)审批学院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决定董事会成员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合作办学、专业建设、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的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提议者共同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

7、长;(三)院长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院长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长。第十六条学院的董事长即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定董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三、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四、主持学院重大的对内对外活动;五、向学院董事会推荐学院院长人选、推荐社会贤达担任董事;六、执行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力。第十七条学院依法聘任专职院长,院长主要职权如下: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主持并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四、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

8、额、工资标准和调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五、提名推荐副院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聘任或解聘;六、组织教学、科研和其它学校活动,保证教育质量;七、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八、执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九、提议召开董事会。第十八条院长和副院长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届期相对应,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选聘。院长任职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职务。第十九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

9、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院校的政治核心作用。第二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院工会、共青团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院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系部主任组成。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术管理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教授

10、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校外教授7名组成。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学院学术活动进行评议,包括教师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进行决策的机构。委员由学院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系部主任和一线高级职称的老师组成。第五章学院的资产与使用规则第二十四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一、创建时及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投入;二、学费收入;三、社会各界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四、历年办学积累。第二十五条资产依法管理的原则:一、学院应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学院在其存续期间对学院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1、学院开办资金、办学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学院资产。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三、学院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四、举办者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资产依法适用的原则:学校所收取的学费用于教职工薪酬、日常教学开支、实践环境建设、学生活动与奖助学金等方面。第二十七条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所有收入依法管理与使用,主要用于教育

12、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八条使用财务报告及审计:一、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应当在每一月及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分析报告,接受政府财税等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三、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第六章学院的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学院自行分立、合并、终止,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13、三十一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在财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第三十五条因学院终止,财产清算依法优先偿付: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六条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章程的修改须召开董事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章程修改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于登记机关核准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除特别注明外,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以下无正文)20XX年X月X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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