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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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临时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

2、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S)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

3、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第二章选址要求第五条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第六条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确

4、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成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第十条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用地选址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

5、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严格把关,严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三)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L临时用地申请书。2 .临时

6、使用土地合同。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4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5 .勘测定界材料。6 .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7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8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四)临时用地审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7、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附勘测定界图)、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并明确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由各市拟定并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

8、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最新年度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承包经营者,补偿不到位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相关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

9、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第十六条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第四章临时用地复垦第十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的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用地批准前,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可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第十九条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

10、满后申请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未利用地的,符合条件前提下鼓励复垦为耕地。第二十条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及全程监管,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落实恢复责任。临时用地取得合法批准前不得动工建

11、设,否则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进行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未按要求进行配号的,在卫片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第二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

12、垦情况,及时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按年度统计,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其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并结合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重点监管,直至整改到位。第二十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使用临时土地,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

13、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7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样式)2.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附件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样式)甲方:(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乙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因(项目名称)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

14、,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本村(单位)集体(国有)土地建设(表述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具体建设内容),现就临时用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用地位置:该宗地位于O2 .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一公顷,未利用地一公顷。3 .使用期限:本合同项下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含复垦期);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4 .补偿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元/公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或逐年)支付年各项补偿款,补偿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O5 .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按临时用地范围的原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分配

15、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如因分配问题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如甲方未及时解决,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在临时用地上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在所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复垦。如遇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征收该宗地,乙方应自行拆除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并将土地交还甲方。6 .解纷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临时用地所在

16、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8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2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用地单位:你单位项目(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国有(集体)土地公顷,四至范围为(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分别列出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她、林地、园她、草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面积)、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一公顷,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17、用途为O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一年,时间为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

18、的耕地占用税。附件:勘测定界图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抄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区市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起草背景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为落实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省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9、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解决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甚至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等问题,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二、起草过程今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组织有关地市、相关处室探讨研究,并积极与自然资源部进行沟通协调,赴潍坊、济宁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2次征求16市意见,组织山东高速、山东铁投等相关企业座谈交流,9月30日至10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来自高校、律所、村民代表及部分企业等多条意见,我们均进行了研究吸纳。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六章2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20、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密频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审批层级等。第二章选址要求,共5条。一是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二是明确了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保护区用地及生态红线等需要进行的审批要求。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共8条。主要是在自然资源部通知的基础上,对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全流程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申请主体,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成立

21、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二是明确了具体的提交材料,并对选址、复垦方案、合同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审批时限要求。第四章临时用地复垦,共4条。主要为临时用地期满后复垦的相关要求。一是落实稳经济大盘政策,支持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可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二是明晰了临时用地复垦时限,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三是强调了复垦验收,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具体验收程序参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共5条。主要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是明晰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监管责任,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及全程监管;二是强调了临时用地备案,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等传至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三是建立了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比遥感影像进行内业核查分析,重点检查超出批准范围使用临时用地,违法用地以临时用地上报,占用耕顺口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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