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429724 上传时间:2023-02-1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规范固定资产处置流程,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置换、调拨、捐赠、报损、报废等。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是学校对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学校、使用部门

2、(单位)、使用人(保管人)三级管理模式,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处置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充分提高对固定资产处置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领导,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校内审批流程为:使用部门(单位)申报、资源保障部审核、计划财务部组织评估鉴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园网公示、实施处置、处置费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第五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正常处置流程的,须经使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资源保障部、计划财务部审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先行处置,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出售、置换第

3、六条出售是指变更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所有权的处置行为。第七条出售、置换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出售、置换须由资源保障部审批,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出售、置换。第三章调拨、捐赠第九条调拨是指在学校内部变更所有权的处置行为;捐赠是指将所有权无偿变更为学校外部单位的处置行为。第十条调拨、捐赠须由资源保障部审批,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拨、捐赠。第十一条对于闲置、多余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家具,使用部门(

4、单位)或使用人(保管人)应及时申请调拨。第十二条调拨坚持“本部门(单位)优先”的原则。申请调拨的部门(单位)、个人须填写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报资源保障部核定后,统一办理调拨手续。对因故无法调拨的,由资源保障部统一管理。第十三条机构、学科、人员变动或调整时,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申请、办理调拨手续;对未按规定调拨,并造成损坏、丢失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予以追责,并按规定要求进行追偿。第四章报损、报废第十四条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因已发生的盘亏、损毁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技术鉴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

5、销的处置行为。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一)超过使用年限,经校正或修复后仍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二)未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专家鉴定确实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三)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安全事故;(四)损坏严重或主要部件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五)设备维修费用超过原值三分之一;(六)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明文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第十六条报损报废工作注意事项(一)使用部门(单位)或使用人(保管人)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大学家具报损报废申请表提出报损报废申请。(二)报废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须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资源保障部审核;

6、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要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技术鉴定表。(三)人为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按本办法第五章中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四)报损报废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完成账实核对和账务记录调整工作。第十七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空调、电视机、服务器等电子废物(涉密除外)的处置工作,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处理前,使用部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

7、处理或留用的须报资源保障部批准。第十九条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收缴计划财务部。第五章理赔与责任第二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单位)应立即向资源保障部报告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失窃类事故应向校园安全部报告并报警处理,同时向资源保障部提交报校园安全部受理材料或报警记录备案材料。资源保障部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责任和理赔认定。第二十一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须予以理赔。(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三)实验指导教师失职、指导错误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四)不熟悉性能、工作原理和

8、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五)擅自将固定资产私用或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六)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归还;(七)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盗、失火等事故和损失;(A)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固定资产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酌情减轻理赔或免予理赔。(一)因实验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S)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四)其它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第二十

9、三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理赔标准(一)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可以修复至损坏前状态的,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修复,费用自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的,应按原值的5%10%理赔;(二)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丢失,事故责任人应按如下标准进行理赔:1、购置1年以内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的100%理赔;2、已达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的5%理赔;3、购置超过一年但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公式进行理赔:理赔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额*已使用年数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报废年限(净残值按原值5%计)家具报废年限为15年,机电类仪器设备报废年限为10-12年,电子类仪器设备报废年限为5年。(

10、三)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理赔费;(四)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第二十四条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须立即逐级上报,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单价在IOOO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本部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资源保障部审批。(二)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资源保障

11、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S)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校园安全部查处,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报告单,校园安全部签署意见,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理赔金一律缴至计划财务部并开具收据。理赔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催缴。对拖欠不交者,计划财务部有权从理赔人工资中扣除。第二十六条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理赔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保管固定资产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可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审批,资源保障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定后,方可减免其待缴的理赔金。第二十七条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报

12、损和销账事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单位)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与修订。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室为确保审计质量,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第三条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

13、作底稿复核、联合审计、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第四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二章全面质量控制第五条审计室按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审计事项。开展审计项目时,以审计组的形式组织实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第六条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会计、审计、法律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应具有良

14、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八条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九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必要时,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初步调查,评价内部控制水平;(二)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S)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四)拟定审计通知书,组织并监督审计组成

15、员依照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方案的全面实施;(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报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A)负责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审计室负责人进行重点复核。内容主要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第十一

16、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室负责人至主管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第十三条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认真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规范委托审计业务程序,保证委托审计业务质量。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室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于审计项目完成后两周内立卷,交由审计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第三章项目质量控制第十五

17、条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根据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主要是指:(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S)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

18、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取得审计证据时,使用统一的“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资料摘录或复制表:第十七条审计证据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第十八条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

19、录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十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审计人员收集和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二十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人

20、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

21、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资源保障部为校级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按照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按照价值大小分为以下三类:1 .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下同)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2.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IOOo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3

22、,低值仪器设备:单价在IoOO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第四条低值仪器设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登记建账和管理使用。第五条资源保障部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编码手册对学校所有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编号记账,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第二章采购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实事求是、优化配置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低水平或重复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假冒产品入校。第七条采购仪器设备须落实经费和存放地点,经资源保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未经审批而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不予建账入库,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第八条单价或

23、批量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招标采购,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要召开论证会。使用教学设备费和行政设备费采购的由资源保障部组织召开;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或经费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专家由使用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校外专家、资源保障部及计划财务部人员组成。第十条进口类仪器设备的采购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采购(包括接受捐赠)进口类仪器设备,须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并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落实外贸代理工作。第

24、十一条采购政府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单位)和资源保障部共同从省级协议供货商处择优购置,其他渠道购置的一律不予建账入库,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第十二条为有效规避采购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购仪器设备须签订“采购合同书”,并在资源保障部加盖“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二第三章验收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部门(单位)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书面报请资源保障部批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自行承担。1、进口类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含)60天内;2、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国产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含)30天

25、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国产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含)15天内;3、采购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时,使用部门(单位)须确保账物相符,要仔细核验生产厂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等是否符合、齐全;要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报送资源保障部备案。第十五条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在仪器设备到校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厂方派人来校安装、调试,并在双方人员在场时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第十六条所有进口类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国产大型

26、仪器设备建账入库前须通知资源保障部进行现场查验,否则不予办理建账入库手续。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时,如发现数量、功能、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等情况,使用部门(单位)须做好确认记录,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以便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资源保障部。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建账入库手续,否则不能投入使用。第四章建账入库第十九条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何种渠道(如采购、自制等)取得,均须在资源保障部建账入库,否则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第二十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人或保管人要在验收合格日起15天内到资源保障部办理建账入库手续。第二十一条建账入库主

27、体为学校实体部门(单位),使用人或保管人为学校正式教职员工,不得虚挂虚列。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时,基本建设处须持仪器设备清单(含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置日期、厂家等基本信息)至资源保障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第二十三条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上级或合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建账入库手续。接收部门(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关资料到资源保障部办理建账入库手续,对隐瞒不报占为已有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原有仪器设备因改变而增加(或减少)的部件、配件等,要作为原仪器设备的附件进行资产增值(或减值),须及时在资源保障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进行账物调整,确保

28、账物相符。第五章使用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坚持“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落实到具体使用人或保管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强化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使用人或保管人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调整、修复。国家规定强检的仪器设备,须按要求定期校检,校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七条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须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因使用不当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八

29、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须按照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单位)要强化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及移动投影仪等“两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如因工作需要借用,须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返还,不得长期私自占用。第三十条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须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向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相关收益按计划财务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维修由资源保障部归口管理,维修经费的使用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资源保障部不定期组织全校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使用部门

30、(单位)须有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出)登记册,分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须每年对本部门(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清查核实,并做到:1、仪器设备账物相符率达到100%;2、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损坏和维修记录,维修率不低于90%;3、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不低于95%;4、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不低于90%。第三十三条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书面报告资源保障部,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仪器设备外借不得影响本部门(单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要签订借用协议,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第三十四条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可按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31、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更新;借用部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证按期归还;如有逾期不还或损坏情况,要立即终止借用协议,并由借出部门(单位)负责追回和协商理赔。第三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原则上不予外借,进口类仪器设备在监管期限内不得外借。第三十六条离退休及其他离职人员在离岗前,须向所在部门(单位)移交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未移交或移交不全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追回。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变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的,须报请资源保障部批准。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存放和使用地点为校内,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外存放和使用。第六章处置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的处置按照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四十条各部门(单位)要对内部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对闲置、多余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拨处理;资源保障部有权对校内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仪器设备。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单位)相关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源保障部解释与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