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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预算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第三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第四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学校提高教育经费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属
2、于学校年度常规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第五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一)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二)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科学、完整,主要包括:1 .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和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2 .预算编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3 .编制预算的方案是
3、否经过论证和批准;4 .收入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内容是否完整,财政性资金收入相关基数计算是否真实,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测算是否准确;5 .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内容是否齐全,测算基数和定额是否准确;备选项目支出安排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营支出预算是否与经营收入预算配比;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6 .编制的预算方案有无赤字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按时下达。(S)预算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预算收入来源是否依法、真实、合理、完整;(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
4、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S)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无保障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措施和办法;有上交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收入;(四)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收费管理上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合法统一的票据,收入是否及时全额缴存“财政专户”;(五)各项收入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正确。第八条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各项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用款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二)
5、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按计划执行,手续是否完备;(S)各项支出分类和结构是否合理,支出界限是否正确、清楚,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保证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办法和措施,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正确。第九条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一)各预算收支项目的实际执行和完成结果,与年初预算的差异及原因;(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收入与执行支出的配比情况,以及与年初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结果的差异及原因;(S)最终财务结果及其形成是否真实、合法。第三章决算审计内容第十条学校资产情况审计(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安全、完整、有效;资产的处置、变
6、动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合理、正确;(二)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完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S)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坏帐;对发生的坏账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帐帐、帐实是否相符;(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
7、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清楚明确;投资及收益回收是否及时、足额。第十一条学校负债情况审计(一)各项负债的形成和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二)各项举债是否合理,是否有偿还的来源和能力;负债规模是否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债务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三)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第十二条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和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现象;(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
8、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及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提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第十三条决算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执行。第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第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二)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其变更的原因、结果及影响是否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三)学校财务
9、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十六条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能否如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第十七条财务分析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管理、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状况。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八条审计处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九条为保证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下资料:(一)
10、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二)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S)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拨款、会计核算科目和经费使用的说明、规定;(四)预算拨款台帐、登记薄及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帐单、银行对帐单;(五)预算收支的帐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六)有关年度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会计电子信息数据;(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A)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责任。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处应列席参加学校各项预算分配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学校预算分配、管理、执行相关情况。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情况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