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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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成立),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其他院领导

2、、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

3、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是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是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是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财政厅确定,学校根据下达的指标、在校生总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未解除的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度学

4、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排名范围的前10%;(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广泛宣传相关单位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学生处要在部门网站主页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申请流程图;二级学院要在每年9月份通过主题班会、“两节课”政策宣讲等活动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保证全体在校生熟悉并深入了解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二)班级、年级或专业评审班级、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召开评审会议,

6、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给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S)学院评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班级、年级或专业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等额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学生名单,并出具书面的评审报告。初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上报。(四)学校审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学生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上报。第十一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批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与校内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号)即日废止。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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