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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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二、法律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二)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S)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三、备案要求省外转移至陕西省内各设区市的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向转移使用地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III类及以上放射源异地使用单位须在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或各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取在线监控设备。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名录见附件7-1,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异地使用(跨省

2、)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流程图见附件6-2。In类及以上放射源异地使用在线监控设备领取程序单见附件7-2o四、申请资料及说明(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二)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场所或设施的证明材料1份。五、备案权限委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六、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七、办理流程见附件6-2。附件7-1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名录报备部门活动种类和范围权力来源法规政

3、策依据市(区)生态环境局跨省转移I类、I【类、HI类、IV类、V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法定委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说明:1以上办理事项不得进行再次委托。附件7-2In类及以上放射源异地使用在线监控设备领取单领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地点领取数量备注核素名称放射源类别便携式移动检测仪编号移动源示踪跟踪定位仪编号射频标签编号备案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发放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案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回收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企业各1份。2.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地址及联系电话: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陕西环保大厦6楼。联系电话:029-891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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