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431339 上传时间:2023-02-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黑龙江省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石墨深加工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石墨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的通知(黑石墨组发(2022)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以企业年度总能耗下降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节能改造的石墨深加工企业。第四条申报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

2、、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二)以石墨精粉为原料生产的高纯石墨、负极材料等石墨深加工产品(石墨采选企业与项目除外);(三)近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四)通过实施节能改造,上一年度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10%以上;(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可证明、可监测、可核算;(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等。(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奖励资金额度第五条对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10-20%的,每户企业年奖励50万元,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20%以

3、上的,每户企业年奖励100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第七条信用审核。由市(地)工信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失信、异常经营、税收违法等情况),省工信厅协调相关厅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复审。第八条财务与同产值能源消费量审核。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同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奖补分配意见。第九条公开公示。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

4、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第十条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第十二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申报项目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绩

5、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工作。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履申报责任;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支付工作,按照资金分配下达要求,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三条参与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专家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同时追

6、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单一政策申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