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工商行政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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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与工商行政管理,王训伟二00九年五月,前言,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至此,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取代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之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构,是新形势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引,对我国的食

2、品安全监管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也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食品安全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之间的关系,食品卫生: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食品质量: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食品安全: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二、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分段监管,无缝衔接,(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责大,不辱使命,管什么:(职责问题)1、监管环节2、监管范围怎么管:(方法问题)3、监管方式4、监管职权对工商影响,第一:解决管什么的问题,监管环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流通解释为采购、贮存、运输、供应、销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39条)、贮存(40条)、运输(27、28条)、销售及集中交易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均为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对象。,监管的范围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明确了使用农产品在

5、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第四,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监管的内容,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1)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及“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审核发放具体机构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规定。,(2)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条件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7、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三)经营场所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鼓励食品经营者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机构、人员以及仪器设备。,【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8、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4条2款)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92条),【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3)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基本方式,审核机关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审核机关对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

9、其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是指以下情形:(1)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2)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4)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4)除外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

10、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9条),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1)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制。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2条),(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制。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

11、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15条),(3)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快速反应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6条2款),(4)流通领域食品监测制。分为监督抽查和个案检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60条)【快速检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初步筛查。运用检测车、检测仪、检测箱、试剂试纸等设备和材料,对流通环节的食品,采用简易测定方法或者

12、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快速获取测定结果,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未进行法定检测前,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5)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立即处置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

13、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三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第一:食品准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记录、拍照、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

14、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批发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特殊方式销售的进货查验制度】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

15、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六)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

16、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完善自检条件】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完善检测条件,对食品进行检验。【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记录电子化和记录保存年限】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应当真实

17、,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鼓励食品经营者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进销货记录进行管理。,第二、按照经营环节分布工商监管应在以下方面认真履职:,【食品贮存、保管、运输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掌握食品的安全状况,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

18、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销售】,1、农产品销售: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8条2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 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标准(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情形的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农产品,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

19、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0、52条),2、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1条2款)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保证空间隔离,防止交叉污染。,3、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

20、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47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48条)注意: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流通环节(1)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2)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4、销售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21、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42条1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49条),5、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8条3项)-质量管理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42条2项)-标签管理

22、,6、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50条),7、保健食品销售,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8、经营被食品相关产品污染(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

23、污染)的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27条7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9、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10、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11、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24、产动物肉类的制品;,12、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3条),15、食品广告的管理,食

25、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信息,不得制作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第二、解决怎么管的问题,1、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管理计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26、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检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及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退市制度情况;检查食品的来源、标识、质量、广告有无违法情况等内容。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

27、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情况。,3、【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杂店的不同经营特点、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4、实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28、、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安全信用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6、委托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7、受理移送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申诉、举报,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申诉、举报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并答复具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具名举报人。工商行政

29、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以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生产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8、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三

30、)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四)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五)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六)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七)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具体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9、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

31、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11、有权采取的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

32、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如何影响与应对,影响一、监管范围和内容扩宽。二、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三、加大了执法手段及处罚力度。,应对一、加强学习,强化素质。二、明确责任,避免疏漏。三、完善制度,做好衔接。,结束语,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下一步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新的挑战,也折射出取消“两费”后工商职能的从新定位,这就需要工商机关各级和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顺利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初级层次监管上升到以食品安全标准,消费“放心食品”为目标的精细层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将从粗放的,直观判断为主的模式向高素质执法人员,依托科技技术和设备为主的高效监管。,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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