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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证券法,本章小结,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股票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认股权证基金券,二、证券法的概述,1、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2、定。,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5)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直接融资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公开发行的界定,(1)向不
3、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2、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单选题)的,
4、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二、股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上市。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
5、发行新股。,2、上市条件,(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3、暂停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4、终止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
6、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1、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
7、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4、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辅助讲解:1、股票的暂停上市为连续3年亏损。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终止上市,(1)公司有
8、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第三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6个月(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4、股票:55,(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10、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可转换公司债券:201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11、、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6、中介机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12、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7、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8、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9、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二、持续信息公开,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13、,(一)定期报告,1、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
14、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5、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辅助讲解(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在
16、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17、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七、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2、操纵市场3、制造虚假信息4、欺诈客户,(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1、内幕人员的界定,(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
18、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内幕信息的界定,(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12条重大事件(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二)操纵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
19、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制造虚假信息,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四)欺诈客户,1、违背客户
20、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辅助讲解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人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21、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2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22、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五节 相关的证券机构,1、证券交易所证券
23、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