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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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太阳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金太阳 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水城县滥坝镇高林路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水城县教育局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水城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

2、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金华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 万元。出资人 吴金华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教育;(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三) 学制:4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五) 办学规模: 5 个班共 500 人。 (六) 招生区域: 水城县滥坝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一)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二)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三 )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五)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八)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4、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园长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第十条 本单位法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吴金华 。第十二条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

6、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三)利息;(四)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第十九条

7、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教师管理制度;(四)学生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

9、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法人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法人代表。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吴金华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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